关于开展2023-2025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2023-12-12 08:59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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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民政局,各市级社会组织: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及《转发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广东省民政厅 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潮财发〔2021〕1号)有关要求,现将开展2023-2025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受理时限

  即日起至12月17日,逾期不再受理。

  二、认定范围

  在市、县(区)两级民政局依法登记成立,同时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第四条所列所有规定条件的慈善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

  三、办理流程

  在县(区)级民政部门登记成立的慈善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在受理时限到期前,向所在地登记管理机关提交《2023-2025年度社会组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信息表》(附件1),同时提供经审计的相关年度专项信息报告,报告内容应当包括财务收支和资产负债总体情况、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情况、公益慈善事业支出及管理费用情况(包括该表内所列第三和第四项规定的比例情况)等内容;具有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且免税资格在有效期内的佐证材料;社会组织评估等级为3A以上(含3A)且该评估结果在确认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时仍在有效期内的佐证材料等。各县(区)登记管理机关应加强信息审核并向市民政局出具相关审核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慈善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所提交申请材料应及时退回,并向其说明不予受理的情形。

  市级公益慈善组织应在受理时限到期前,向市民政局提交《2023-2025年度社会组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信息表》(附件1),同时提供经审计的相关年度专项信息报告,报告内容应当包括财务收支和资产负债总体情况、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情况、公益慈善事业支出及管理费用情况(包括该表内所列第三和第四项规定的比例情况)等内容;具有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且免税资格在有效期内的佐证材料;社会组织评估等级为3A以上(含3A)且该评估结果在确认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时仍在有效期内的佐证材料等。

  四、有关要求

  1.首次确认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应当报送经审计的前两个年度的专项信息报告,即2021年度、2022年度的专项信息报告。注意报告应当包括财务收支和资产负债总体情况、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情况、公益慈善事业支出及管理费用情况等内容,而不是简单提供审计报告。

  2.各县(区)民政局应加强审核把关,准确理解《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有关要求。在12月17日前将符合条件的慈善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的相关材料(附件1和经审计的相关年度专项信息报告、其他佐证材料)、审核意见,报送至市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局(联系电话2277301)。

  附件:

  1.2023-2025年度社会组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信息表.xls

  2.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doc



  


潮州市民政局

  2023年12月8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