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慈善总会贫困家庭特殊困难临时救助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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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做好贫困家庭特殊困难临时救助工作,规范善款的管理和使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本会宗旨,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救助对象
本市范围内,因天灾人祸等突发事件或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等情况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经医保报销、政府部门政策性救助和亲属朋友等救助或帮助后生活状况仍很困难的家庭(其中属于精准扶贫户申请医疗救助的按本会“精准扶贫医疗救助办法”执行,经该项救助后生活仍比较困难的可另外申请本会“贫困家庭特殊困难临时救助”)。
二、救助原则
(一)本会按照扶贫慈善事业发展的要求和本会章程规定,认真开展救助工作。
(二)坚持以收定支原则,属医疗救助的救助金额一般不超过其医疗费用自付部分。
(三)救助对象一般以家庭为单位,原则上对一个受助家庭一年度只受理一次救助申请。
三、救助程序
(一)由申请救助的家庭户主或当事人填写《潮州慈善总会特殊困难临时救助申请表》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见附件),送村(居)委会、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区)民政部门和慈善总会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向本会秘书处提交。
(二)对申请人向我会提交的申请材料,经审核不符合救助条件的,由本会秘书处向申请人要求补充材料或告知不予救助及理由;经审核符合救助条件的,本会秘书处每月对接收的救助申请汇总制表,拟定救助金额后,送常务副会长审核、会长审批。
(三)申请人向我会提交特殊困难临时救助申请,但其尚未向户籍所在地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区)慈善总会申请救助的,一般按属地优先处理原则,提议其向当地县(区)民政部门或慈善总会申请救助。
(四)救助审批通过后,一般通过银行将救助款发放到申请人提交的个人账户。
四、救助标准
根据申请人的家庭困难程度、经济状况、患病治疗个人支付费用的多少、同一家庭多人患病等综合考虑,视具体情况给予一次性1000元—10000元救助;对连续三年(含)以上申请救助的,可适当减少救助金额。
五、简便程序
对于特殊情况需要快速办理的小额救助,可实施简便程序,由秘书处根据申请人个人的陈述和相关证件、证明材料,报告会长或副会长后,可以直接救助,并办理签领手续。
六、资金来源
(一)社会定向捐赠本项目资金;
(二)其他合法渠道资金。
七、本办法由潮州慈善总会理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