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慈善总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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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6-27 17:33
来源:本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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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慈善总会章程

(2017年4月7日第三届会员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潮州慈善总会;

汉语拼音:chao zhou ci shan zong hui

英文译名:ChaoZhou Charity Federation

英文译名缩写:CZCF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由社会各界热心于慈善事业的人士、企事业单位和有关团体自愿组成,对国内外组织及个人自愿向慈善公益事业捐赠或资助的财产进行管理和使用,是具备法人资格的全市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的公益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向社会宣扬蓝天之下、以人为本、慈善为怀、奉献爱心的社会互助精神;发动和依靠社会力量扶贫济困、赈灾救助,为社会遭受重大灾难和处于困境的群众排忧解难,促进共建和谐社会的发展。

第四条 本会的登记机关是潮州市民政局,业务主管单位是潮州市民政局。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行业管理部门和其他部门依法在其职权范围内的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

第五条 本会地址:潮州市枫春路188号市民政局福利中心。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各类慈善活动;

(二)开展赈灾、助困等公益性救助工作;

(三)筹集慈善资金和物资;

(四)协助政府、民间发展各类慈善事业;

(五)兴办各种慈善服务机构;

(六)加强与国内外及港、澳、台地区关心慈善事业的人士和团体的往来与合作。

第七条 本会的活动原则:

(一)社会团体法人治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本会按照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章程开展非营利性活动,不从事商品销售,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不在会员中和负责人当中分配;

(三)本会建立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及监督机构相互监督机制,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监督;

(四)本会开展业务活动时,遵循诚实守信、公正公平原则,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本会和会员利益;

(五)本会遵循科学办会原则,不从事封建迷信宣传和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第九条 申请加入会员条件:

(一)凡热心慈善事业并对慈善事业有贡献的企事业单位、私营企业、社会团体和民间慈善机构,承认本会章程,愿意履行会员义务,自愿提出书面申请,经理事会批准后,方可成为单位会员。

(二)凡热心慈善事业的社会各界人士、企业家,承认本会章程,愿意履行会员义务,本人书面申请,经理事会批准后,方可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秘书处及时在本会网站或通讯刊物等予以公告。

第十一条 会员权利:

(一)大会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种活动;

(三)对本会工作有建议、批评和监督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愿的自由权;

(五)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第十二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委托的任务,参加本会举办的有关活动;

(四)单位会员须每年向本会提供开展慈善公益事业的情况资料;

(五)定期定额交纳会费。

第十三条 会费及相关待遇:

在届内缴纳一定数额会费或捐赠一定数额款物者(以个人名义或以其代表的单位名义捐赠),达到以下标准,可相应享受下列待遇:

(一)个人会员年应缴纳会费10元以上。对一次性缴2000元以上者,可授予个人永久会员;

(二)单位会员年应缴纳会费400元。对一次性缴1万元以上的,可授予永久单位会员;

(三)一次性缴会费5万元以上或向本会累计捐赠20万元以上,可授予个人本届理事会荣誉理事称号;

(四)一次性缴会费10万元以上或向本会累计捐赠40万元以上,可授予个人本届理事会荣誉副会长称号;

(五)一次性缴会费15万元以上或向本会累计捐赠50万元以上,可授予个人本届理事会荣誉会长称号。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相应会员资格终止:

(一)申请退会的;会员超过两年不履行义务的,可视为自动退会。

(二)不符合本会会员条件的。

(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及有关规定,给本会造成重大名誉损失和经济损失的。

(四)单位会员被登记管理部门吊销执照的。

(五)受到刑事处罚的。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会员资格终止的,及时在本会网站或通讯刊物上更新会员名单。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 本会实行民主办会。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民主表决通过,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第十六条 本会的负责人是指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

第十七条 本会负责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的权益,遵守下列行为准则:

(一)在职务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二)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不得从事损害本会利益的活动;

(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退(离)休干部(包括领导职务和名誉职务、常务理事、理事、监事等),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方可兼职。

第十八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以民主的方式产生,一般不少于全体会员的三分之一。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或其委托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修改章程,组织解散等重大事宜,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或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审查和通过理事会工作报告、财务报告;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监事长;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五)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第十九条 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一般提前3日将大会的时间、地点和议题通知各会员代表。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每届任期五年,遇有特殊情况可提前或延期换届。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在会长主持下,一般每年召开两次会议。其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制定本会工作计划;

(二)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常务副会长、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和捐赠款物接收管理办法、财务管理办法;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设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闭会期间的权力。常务理事在理事中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组成,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至两次会议,必要时由会长决定可随时召开,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其职权是:

(一)贯彻理事会的决议;

(二)审查各项议案和报告;

(三)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算方案;

(四)审议本会各项慈善活动;

(五)决定本会5-80万元非定向捐赠款物资助的重大慈善公益项目。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进行表决,应当采取民主方式进行。选举理事、常务理事、监事长、监事以及负责人,应当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以上会议应有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形成会议纪要和会议决议。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的会议决议应当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常务理事、监事当场审阅签名。会员有权查阅本会章程、规章制度、各种会议决议、会议纪要和财务会计报告。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监事若干名,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人数3名以上且为单数。会长、副会长、理事、常务理事、秘书长、副秘书长及财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监事会一般每年召开两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监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二)监督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本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五)提议临时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六)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监督,切实履行职责。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名誉理事各若干名,聘请在公益慈善领域有较大影响的知名人士担任;设荣誉会长、荣誉副会长、荣誉理事各若干名,由对慈善事业有一定贡献的捐赠单位主要领导及捐赠个人担任。以上聘任人员均任期五年,不受理事会换届选举的影响。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会长一名、常务副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设副秘书长若干名。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年龄不超过6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会监事的任职,必须具备第二十六条的第(一)、(四)、(五)、(六)项规定的条件。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并经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领导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工作;

(四)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五)按捐赠者的意向审批定向捐赠款物资助的慈善公益项目支出;审批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非定向捐赠款物资助的慈善公益项目支出。

第三十一条 秘书长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提议专职工作人员的聘免,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常务理事会审议;

(六)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批准;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二条 本会设立秘书处,由秘书长主持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会长开展工作;

(二)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处理其他日常和会长交给的事务。

第五章  褒 扬

第三十三条 为潮州慈善总会捐赠慈善项目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要给予相应荣誉,在全市进行大力褒扬,增强公民的公共道德和慈善意识,促进潮州慈善事业发展,构建和谐潮州。

(一) 褒扬范围:

海内外一切热心支持、积极参与各项慈善活动并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

(二) 褒扬的形式

1、授予荣誉称号。

对在各项慈善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经本会提请市民政局报市政府分别授予“慈善集体”、“爱心集体”和“慈善家”、“爱心大使”、“爱心人士”等荣誉称号。

具体条件:

“慈善集体”:集体捐赠的金额在当年度(下同)累计达到100万元以上。

“爱心集体”:集体捐赠金额达到20万元以上。

“慈善家”:个人捐赠的金额累计达到100万元以上。

“爱心大使”:个人捐赠的金额累计达到 20万元以上。

“爱心人士”:个人捐赠金额达到1万元以上。

被授予荣誉称号的集体或个人,除符合以上条件外,还必须具有良好的社会形象。

2、在媒体上公布褒扬。

集体一次性捐赠金额达到5000元以上、个人一次性捐赠金额达到1000元以上的,在《潮州慈善会刊》、《潮州日报》等有关媒体上公布褒扬。

3、建立“爱心档案”

对一次性捐赠金额达到l万元以上的个人、l 0万元以上的集体,由本会逐个建立“爱心档案”,详细记录捐赠者的捐赠数额和扶贫济困情况,作为提请市政府授予相应荣誉称号的材料依据。

4、印制“慈善爱心(集体)人士芳名录”。

对被市政府授予有关荣誉称号的,编印成“慈善爱心(集体)人士芳名录”并在本会编印的《潮州慈善会刊》、《潮州日报》、《潮州民政网》、《潮州政府网》上进行褒扬。

第六章 资金管理及使用

第三十四条 本会资金来源:

(一)国内外社会各界人士的捐赠和资助;

(二)举办慈善募捐活动的收入;

(三)政府和有关部门资助;

(四)会员会费;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会员会费标准按本章程第十三条执行。

第三十五条  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按照本会的宗旨用于慈善活动、慈善事业和开展社会救助;

(二)兴办或资助各类慈善事业和公益事业;

(三)开展国内外慈善活动的费用;

(四)本会工作人员工资、保险、福利及办公费用;

(五)符合本会宗旨的其他费用。

第三十六条  资金的管理。本会设置财务机构,配备专人管理,建立财务制度,定期报告收支情况,接受审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根据《基金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行政办公经费支出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三十七条 慈善项目管理。按照宗旨和章程的有关规定,本会合理设计慈善项目,优化实施流程,降低运行成本,提高慈善财产使用效益。建立健全慈善项目的决策、执行、监督机制,科学规范慈善项目的立项、审查、执行、反馈等环节。对重大慈善项目,可以设立项目管理机构,指定负责人员,行使项目管理职责。加强慈善项目档案管理,保存慈善项目的完整信息,做好慈善项目的建档归档工作。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本会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由常务理事会按照国家相应的政策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本会使用国家规定的票据,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一条 本会财务实行统一核算,发生的各项经费在依法设置的会计帐薄上统一登记、核算。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另立会计账簿。本会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本会的银行帐号、账户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未经理事会批准,不得以本会名义借贷,不得将公款借给外单位,不得以本会名义对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

第四十二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实行账、钱、物分人管理。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财务人员的调动和离职,必须按《会计法》的有关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 本会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对会计凭证、会计帐薄、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建立档案,妥善保管。会计凭证登记要清晰、工整,符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要求。所附原始凭证要求内容真实准确,取得的发票应为合格、有效。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接受,并向会长等相关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

第四十四条 本会建立财务收支情况报告制度,定期向会长、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以及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同时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其他部门为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需要提交有关业务活动或财务情况的报告时,本会予以配合。

第四十五条 本会进行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本会注销清算前,应当进行清算财务审计。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六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八条 本会因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建议。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市民政局审查同意,经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市民政局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转给目的相同或者相近的其他慈善组织,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经2017年4月7日第三届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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