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狩猎 潮安两男子被追究刑责
近年来,林业部门三令五申,严厉打击非法猎捕、交易和经营利用鸟类等野生动植物违法犯罪行为,切实保护好候鸟等野生动植物资源。我市各县区也发布禁猎通告,对我市的禁猎区、禁猎期以及禁猎工具、方法等予以规定。然而仍有人铤而走险,以身试法,日前,潮安法院依法审结两宗非法狩猎案,两名被告人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一起来关注。
从2024年4月开始,被告人林某平在明知属于禁猎期的情况下,未经许可,擅自在潮安区归湖镇一禁猎区使用禁用工具“鸟媒”进行非法狩猎,至2024年10月24日被公安机关查获。现场查扣疑似鸟类死体3只、疑似鸟类翅膀组织6件、疑似鸟脚组织2件(共计价值人民币1200元)、2件枪支散件、490枚气枪弹等物品。
经鉴定,送检的疑似鸟类死体3只确定均为鸟纲鸽形目鸠鸽科珠颈斑鸠死体;疑似鸟类翅膀组织6件确定均为鸟纲鹈形目鹭科夜鹭翅膀组织;疑似鸟脚组织2件确定均为鸟纲鹈形目鹭科夜鹭脚部组织。
潮安法院刑事审判庭四级法官 陈晓嘉:其中,珠颈斑鸠、夜鹭已被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列入《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且夜鹭属于广东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潮安法院刑事审判庭四级法官 陈晓嘉: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平违反狩猎规定,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遂依法判处被告人林某平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无独有偶,2023年9月上旬至2024年10月中旬期间,在政府发布通告公布潮安区为禁猎区及属禁猎期的情况下,李某槐仍多次使用排阀气枪、弹簧套等捕猎禁用工具,在潮安区归湖镇某村山林、鱼池旁等地非法捕猎野生动物,并捕获到1只野生山猪和2只野生鸟类供其食用。
潮安法院刑事审判庭法官助理 曾春妮: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狩猎罪,遂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野生动植物具有生态、资源双重属性,保护和合理利用野生动植物资源,对改善自然环境,保护生物多样性,维护区域生态环境安全具有重要意义。非法狩猎行为不仅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危害生态系统,同时也会触犯刑法。保护野生动物是每个公民的责任,要主动从我做起,争当保护野生动物、爱护环境的普法宣传者,切勿因个人爱好或猎奇心理,实施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珍贵及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
潮安法院刑事审判庭法官助理 曾春妮:禁猎,是为了更好地保护辖区内野生动物繁衍生息,维护生物多样性与生态平衡。食用“野味”容易诱发疾病,威胁身体健康,若是为食“野味”而非法捕杀野生动物则涉及违法犯罪。广大群众应以案为鉴,切勿以身试法,触碰生态与法律红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