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课堂】以案释法说森林防火
2021-07-09 16:26
来源:今日汤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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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2017年4月4日上午,某森林公安局接到某市林业局防火办移交案件称:某镇某村发生火烧山,经查,发生火烧山的山场名为坟脚山,当天有村民王某前往山场上坟放鞭炮、烧纸钱。
【办理结果】在案件中,王某在森林防火期间上坟烧纸,违反了《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应根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给予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为孤寡老人,这次就是给儿子上坟,事故发生后其主动承认错误接受处罚,期间也对损失方做出了经济补偿,应根据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给予最低的处罚标准。
经审议,林业执法人员根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之规定,对王某给予警告并处2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王某的行为属违规造成森林火灾案。根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严防失火;第五十条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因此,林业执法人员对王某作出的处罚决定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