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教育领域优先发展产业项目扶持措施的实施意见
潮州市教育领域优先发展产业项目扶持措施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支持教育领域产业发展,促进项目持续高质量运营,根据《潮州市优先发展产业项目用地供应管理办法》(潮府规〔2024〕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潮州市教育领域优先发展产业项目扶持措施的实施意见。
一、认定标准
潮州市教育领域优先发展产业项目用地,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育用地。项目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项目符合《潮州市优先发展产业项目用地供应管理办法》和《潮州市优先发展产业目录》。
(二)项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有利于健全我市教育体系结构,完善教育设施布局,对我市教育事业发展有重要促进作用。
(三)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总额不低于1亿元。
(四)项目亩均固定资产投资额不低于450万元,容积率符合土地规划条件。
二、扶持措施
(一)经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并认定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项目,参照全市公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财政拨款标准给予经费补助。
(二)经认定的优先发展产业项目符合用地集约的,用地出让底价可按市场价格的70%确定,且不得低于出让地块所在地级别基准地价的70%。如该优先发展产业项目对应上级相关土地出让价格有更优惠政策的,从其规定。
三、监管意见
(一)用地规模在100亩(含)以上的教育领域优先发展产业项目,由项目拟落地的县区人民政府、凤泉湖高新区管委会征询市教育局出具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备案。用地规模在15亩以下或此前项目投资人已有项目落地我市的,由项目拟落地的县区人民政府、凤泉湖高新区管委会报市教育局备案。
(二)县区人民政府、凤泉湖高新区管委会作为优先发展产业项目监管的责任主体,负责与项目单位签订产业项目监管协议,并对产业项目监管协议的履约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核查。
(三)产业项目监管协议应当包括产业准入条件、开工时间、竣工时间、投产时间、投资强度、高质量发展贡献情况、能效要求、环保措施、股权变更约束、退出机制、奖励措施和违约责任等相关条款,明确具体考核指标。县区人民政府、凤泉湖高新区管委会对辖区内违反产业项目监管协议约定的产业项目,须按照监管协议中约定的以下条款追究违约责任,并按法律法规做出处罚措施。
1、企业须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之日起9个月内取得项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并严格按基建程序开工,原则上须一次性规划建设;分期建设的,需一次性规划并只能分两期建设,两期竣工验收后,可按首期开工建设认定。首期报建用地面积、建筑面积分别不能低于项目用地总面积、建筑总面积的70%。
2、项目在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并严格按照基建程序自开工建设之日起36个月内(重大项目另行约定)须全面完成项目开发建设并正式投产,投产后的培育期为1年。
3、企业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开工建设日期逾期1年未按时开工的,自然资源部门依法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20%征缴土地闲置费;企业逾期2年未按时开工的,自然资源部门依法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因人民政府(管委会)行政因素、不可抗力等非乙方因素导致逾期的,经项目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凤泉湖高新区管委确定后开工时间予以相应顺延。
4、企业项目已开工建设,但协议约定时间内投资强度达不到产业项目监管协议约定要求的,企业应向县区人民政府、凤泉湖高新区管委支付项违约金;逾期6个月以上投产的,则须向县区人民政府、凤泉湖高新区管委支付违约金。因人民政府(管委会)行政因素、不可抗力等非乙方因素导致逾期的,经项目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凤泉湖高新区管委确认后,投产时间予以相应顺延。
(四)县区人民政府、凤泉湖高新区管委应当根据产业发展要求和环境保护要求,分别在项目建成投产后4年内每年、此后每隔3年对产业项目监管协议约定事项的履行情况进行核查。此外,为确保产业项目监管协议切实履行,县区人民政府、凤泉湖高新区管委认为确有必要,可在前述规定核查时间外的年份进行核查,也可依项目单位的申请进行核查。
(五)项目单位因自身原因终止项目投资建设,提出终止履行土地供应合同并申请退还土地,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退出机制按产业项目监管协议规定执行。
(六)县区人民政府、凤泉湖高新区管委应组织相关部门建立民办学校年度检查和年度报告制度,健全日常监管机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民办学校信用档案和举办者、校长执业信用制度,对民办学校进行执法监督的情况和处罚、处理结果应当予以记录,由执法、监督人员签字后归档,并依法依规公开执法监督结果。相关信用档案和信用记录依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四、附则
(一)本实施意见可根据执行情况适时按程序组织修订,未尽事宜,可提交市人民政府按“一事一议”研究决策。
(二)本实施意见自2024年9月1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9月12日,由潮州市教育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