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潮州市中小学教材选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4-11-29 10:16
来源:潮州市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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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教字〔2024〕32号                     签发人:李桂蓉


  各县、区教育局,市直各中小学校:

  根据教育部《中小学教材选用管理办法》和《广东省中小学教材选用管理实施细则》有关精神,为加强和规范我市中小学教材选用管理工作,特制定《潮州市中小学教材选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潮州市教育局 

              2024年8月22日



潮州市中小学教材选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潮州市中小学教材管理,规范中小学教材选用工作,保障教育教学秩序,更好地适应我市教育教学需要,根据教育部《中小学教材选用管理办法》(教材〔2023〕1号)和《广东省中小学教材选用管理实施细则》(粤教基〔2023〕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的中小学校包括义务教育学校和普通高中学校 (不含中职学校),中小学使用的教材须在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发布的教材目录中选用(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国家统编教材统一选用。其他教材选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证选用过程规范、有序,确保选出适合本地区中小学使用的优质教材。义务教育学校不得选用境外教材,普通高中一般不得选用境外教材,确需选用的,按照《广东省中小学校选用境外教材管理的实施细则(试行)》和国家有关政策执行。

  第四条 潮州市教育局负责全市中小学教材选用的统筹管理,指导和监督我市中小学教材选用工作。


第二章 选用机构

  第五条 潮州市教育局为我市中小学教材选用单位。经潮州市教育局同意,个别教育质量高、管理能力强的普通高中学校也可作为教材选用单位。

  教材选用单位应当组织成立教材选用委员会,负责本地(本单位)教材选用工作,制定教材选用方案,统筹确定教材选用结果等。

  第六条 教材选用委员会由课程教材专家、教研员、中小学校长和一线教师等组成,人数为单数。

  第七条 教材选用委员会下设学科组,负责教材初选工作,由熟悉本学科教学教材专家、教研员、一线教师等组成,人数为单数,原则上不少于7人,其中一线教师不少于1/2,并应来自不同学校。

  以学校为选用单位的,教材选用委员会和学科组成员可由本校管理人员和教师担任,应有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委派的专业人员参与。

  第八条 教材选用委员会委员和学科组成员须政治立场坚定,有良好的思想品德、社会形象和师德师风,有丰富的教学或管理经验,专业人员一般应具有高级职称。

  第九条 教材编写、出版、发行以及与所选教材利益关系人员,不得担任教材选用委员会及学科组成员。


第三章 选用程序

  第十条 启动教材选用工作时,需在潮州市教育局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告教材选用事宜,接受出版单位的申报,只接受本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的教材申报。公告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学科组应当研读申报教材、比较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中本学科其他版本教材,通过记名投票,提出初选意见。 

  第十二条 教材选用委员会对学科组提出的初选意见进行充分讨论,一人一票、记名投票决定选用结果。应将会议讨论记录和投票结果记录在案。

  第十三条 教材选用单位应将教材选用结果在潮州市教育局官方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异议进行核查处理。

  第十四条 教材选用单位应提早准备教材选用事宜,如当年教材版本没有较大变化,可在上一年的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中选用教材,教材选用工作原则上应在当年5月底前完成,为教材的征订、出版、发行留有足够时间。

  以学校为选用单位的,应于当年6月底前将本校教材选用结果报潮州市教育局备案。备案材料包括选用方案、公示情况、选用结果等有关材料,教材选用委员会及学科组选用过程材料存档备查。

  第十五条 建立教材选用、使用监测评估机制。教材选用一个学段周期内,至少需组织一次教材使用监测评估,教材选用单位应委托专业机构,面向教材使用区域内教研人员、教师、学生及家长等人员征求教材使用意见,需覆盖教材使用区域内1/3以上学校,形成教材使用评估报告。评估报告作为教材继续使用或更换的依据之一。评估机构包括教学教材研究机构、教研机构、评估机构、师范类高等院校等第三方专业机构,与相关学科教材有利益关系机构和人员不能参与评估工作。

  教材监测评估主要评价所选教材内容对本地区或本学校学生的适应性、可接受性,文字与图像的可读性,教材配套的其他 课程资源及教材印制质量、售后服务、教师培训等方面内容。

  教材版本选定使用后,应当保持相对稳定。小学、初中、高中各学段周期内,除国家有统一要求外,不得中途更换。如确实存在与教育教学实际不相适宜的情况需更换教材版本,应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由教材选用单位按程序选用其他版本教材,更换教材版本原则上从起始年级开始使用。

  第十六条 教材选定后出现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应当由选用单位按程序重新选用教材:

  (一) 严重违反选用程序规定的;

  (二) 采用不正当手段干预选用过程和结果的; 

  (三) 课前没有按时到书的 (不可抗力除外); 

  (四) 擅自改动审定后教材内容的; 

  (五) 教材出现严重问题的;

  (六) 其他严重影响教材使用的情况。


第四章 监  督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教材选用过程和结果。教材选用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充分发挥教师、学生、家长、社会人士的监督作用。

  第十八条 在教材选用工作中出现以下情形的,由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并依法对相关责任人予以处分。

  (一) 未经潮州市教育局确定为选用单位擅自选用教材的;

  (二) 不按要求组建教材选用委员会和学科组的;

  (三) 干预选用过程和结果的;

  (四) 违反选用程序和选用纪律的;

  (五) 选用规定目录以外教材的;

  (六) 对全国中小学教材目录删减后供教材选用委员会选用的。

  其他部门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规干预教材选用过程和结果的,由教育行政部门通知其所属部门依纪依规处理。选用工作违反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有关主管部⻔依法查处。涉嫌行贿、受贿等犯罪行为的,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教材编写、出版、发行等单位和人员不得以任何非正当竞争手段干预教材选用。凡采用请托、行贿等不正当手段扰乱教材正常选用秩序,将按规定严肃处理并上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教材选用和监测评估等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二十一条 中小学教材配套的教辅材料选用工作可参考本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5年印发的《潮州市教育局关于中小学教科书选用管理的实施办法》(潮教通〔2015〕133号)同时作废。凡现有规定与本管理办法不符的,以本管理办法为准。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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