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全市各类学校招生秩序的通知
潮教字[2006]15号
关于规范全市各类学校招生秩序的通知
各县、区教育局,市直学校: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各级各类学校招生秩序,维护良好的招生环境,保障广大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严肃招生纪律和财经纪律,坚决遏制在招生工作中出现的个别不正当竞争现象,构建和谐社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肃招生纪律,规范招生程序
(一)各县、区必须按市招生委员会、市教育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06年我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潮招字[2006]1号)的各项要求执行,严格按规定的录取批次进行录取。先市直学校后县区学校,不能违反规定或自行其是。
(二)各县、区必须严格按规定,在
(三)市直各中学(职中)接县区选送的名单后,应于3个工作日内发出录取通知书。录取的新生名册连同《潮州市2006年高中阶段招生考试考生报名卡》必须送市招生办和教育科审核备案,严禁无经教育行政部门同意非法招生。
二、严格执行财务制度,杜绝不正当竞争
(一)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市直学校必须依法从严治教,规范管理,进一步强化学校财务管理和收费审计,加大财务监管力度,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把有限的资金全部用于发展教育事业。
(二)严禁各学校采用奖金、减免书杂费作为招生,吸引优秀尖子生的手段。学校向学生收取的杂费、学费、借读费、择校费等资金是学校正常的教学业务费用,各学校吸引优秀尖子生应放在加强学校内部管理,提升办学水平,提高竞争能力上,而不是靠经济手段竞争吸引优秀尖子生,造成不平等和不正当的竞争。要坚决杜绝在招生中出现的不正当竞争现象。今后财务检查如发现此类现象,将作为违规事项处理。
三、严把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关,规范招生秩序
(一)招生简章和广告的备案范围
各类学校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刊登、播放或者学校自行张贴散发的招生简章和广告。
(二)招生简章和广告的内容
各类学校的招生简章和广告,要包含以下内容。学校的简要情况(含学校的性质);办学地址;民办教育机构办学许可证号;招生对象;招生数量;招生专业;学习形式及学制;经管理部门核准的学费(或培训费、借读费、择校费)及其他书杂费的收费标准;证书发放形式及验印机关。简章和广告内容必须真实,不得有虚假承诺的内容,不得有误导受教育者的成份。
(三)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的程序
各类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的刊登发布,应在拟发布日之前的10个工作日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市直各类学校及经市教育局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报市教育局备案,县区所属各类学校报县区教育局备案。市教育局教育科和县区教育局教育股负责受理所属各类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的备案工作。
(四)招生广告和招生时间规定
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招生广告应于每年的7月份以后进行,招生工作从8月份开始。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广告应在每年的6月中考后进行,招生工作从7月份开始。以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市直学校要高度重视规范招生秩序和严肃招生纪律,引导所属学校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办学质量,创名牌,创特色,增强学校的竞争力,坚持遏制利用经济手段采取不正当竞争。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市直学校要根据本通知精神,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对于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扰乱正常招生秩序的单位和个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不仅要追究有关责任者的责任,还要追究主管领导的责任;对于在招生工作中徇私舞弊和中饱私囊的,将坚决依法从严查处,决不姑息,决不手软。
附:《潮州市各类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表》
二OO六年五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