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教材、教辅资料征订管理的规定
潮教字[2006]1号
关于规范教材、教辅资料
征订管理的规定
为规范学校的教材、教辅资料的征订工作,切实减轻学生家庭的经济负担,端正行风,消除职务犯罪滋生地,树立教育的良好形象,特制定本规定。
一、加强教材、教辅资料的征订和发行管理。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学校都要加强对教材、教辅资料征订发行的管理,建立教材、教辅资料管理机构,专门负责教材、教辅资料征订的审核管理工作。学校征订的教材必须严格按教学大纲的要求和省市审定的目录订足教材,并开齐开足课程;学校征订的教辅资料必须经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定的书目范围内,并经学校领导班子会议集体决定,超过学生课本费限额内征订的教辅资料,应在学校书杂费中列支,不得向学生收取超支费用。同时需报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市直学校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教育行政部门要求学校征订的地方乡土教材或其他学习资料,必须经局长会议集体确定,并以行文形式通知。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无权随意决定教材或教辅资料的征订。教师不能向学生推荐或推销教材、教辅资料。
二、推进教材、教辅资料征订的阳光工程。每学期学校征订的教材、教辅资料的书目、数量必须张榜公布,并作为学校校务公开的一项内容,接受监督,把此项工作打造成“阳光工程”。
三、规范征订渠道。学校征订的教材、教辅资料,必须在广东省教育厅审定的教材书目(高三、初三复习资料可适当放宽,但需按本文第一点规定和程序进行)范围内,并按广东省教育厅的分工分别向新华书店和省教育书店订购,除此之外,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向其它渠道订购教材、教辅资料;不得使用盗印、盗版教材、教辅资料。
四、严禁违规征订教材、教辅资料。各单位、各学校必须按照规定做好教材、教辅资料的征订发行工作,不得超过学期课本费限额,违规向学生推广教辅资料;不得借用名义编写、编印教材、教辅读物,并向学生推销。
五、规范教材、教辅资料征订的资金管理。自本规定颁布之日起,教材、教辅资料在征订发行过程中,必须用新华书店和教育书店发票结算,所涉及的资金往来,一律要通过银行账户划转,杜绝现金往来。凡发行单位让利或返拨的教材、教辅资料发行业务费必须进账管理,不得私下处理。
以上规定各县、区教育局要转发各学校,严格执行,违反以上规定者,将视其情节,追究责任。
六、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二OO六年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