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申请设立民办学校的有关规定》的通知

2016-03-04 10:03
来源:潮教字[2005]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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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请设立民办学校的有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规,现将申请设立民办学校(含教育机构,下同)的有关事项作如下规定:

  一、举办者资格

  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设立民办学校的基本条件

  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人口、教育资源、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各类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按照我局文件(潮教字[20052号)执行。

  三、申请筹设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申办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2、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

  3、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4、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四、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筹设批准书;

  2、筹设情况报告;

  3、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4、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5、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并应提交本规定第三条和第四条的345项规定的材料。

  五、受理期限

  审批机关自受理筹设民办学校的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同意筹设的发给筹设批准书。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六、审批程序

  1、受理申请。市教育局教育科受理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咨询和申请,并验收应提交的材料。

  2、组织评审。由教育科牵头,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评审,并提出初步意见。

  3、研究决定。教育科将评审初步意见报局班子会议研究决定。

4、发放证书。对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以书面形式作出批复,并向申请人发放办学许可证。

  5、接受登记。民办学校取得办学许可证后,应依照有关法规到民间组织管理部门进行登记。

    七、招生与财务管理

    民办学校在发布招生简章和广告之前10个工作日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招生简章和广告的备考范围、内容、程序及法律责任按中共广东省委宣传部和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加强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工作的通知》(粤政策[200520号)的规定执行。民办学校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应当报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并公示,并报审批机关备案;对其他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应当报价格主管部门和审批机关备案并公示。

  八、审批权限

  原则上,民办小学和民办幼儿园、民办培训中心(学校)、自学考试辅导站(中心、学校、学院)等由所在地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市属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申请设立上述民办学校的,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民办初中(含九年一贯制学校)、民办高中(含完中)和民办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技工类、卫生类等除外),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我局以前文件有与本规定有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未作出规定的按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执行。

 

 

二OO五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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