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送达公告
2024-02-29 11:55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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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梅江区刘钦伟货运店(经营者:刘钦伟):
你(单位)于2023年10月11日10时09分使用粤M05849运输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一案,(案件编号:445100202302182),本机关于2024年2月20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粤潮交罚[2024]00218号)依法向你送达,决定给予罚款伍佰元整(500元)的行政处罚。因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潮州市城新西路新南路1号(交通违章处理中心)缴纳罚款伍佰元整(500元)。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潮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潮州市交通运输局
2024年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