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送达公告

2022-10-12 11:45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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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楚明:

  你于2022年8月3日使用粤U95220轻型厢式货车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非经营性)一案,本机关于2022年9月30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文号:粤潮交罚[2022]00493号)和《责令改正通知书》(粤潮交责改[2022]00313号)依法向你送达,责令你自行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元)的行政处罚;现因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扣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决定解除扣押车辆作出《行政强制措施处理决定书》(文号:粤潮交强处[2022]00061号)因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因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改正通知书》、《行政强制措施处理决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潮州市城新西路新南路1号(交通违章处理中心)缴纳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元)。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潮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潮州市交通运输局

2022年10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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