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送达公告

2022-04-29 17:43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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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鹏公民(公民身份证号码:44510219******0910):

  你于2021年7月24日使用粤UG6121小型轿车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一案,本机关于2021年8月10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粤潮交罚[2021]00461号)并依法向你送达(公告送达日期:2021年10月19日),决定对你处罚款壹万元(10000元)。你在法定期限内对该行政处罚决定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法定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发出《催告书》(粤潮交催[2022]00082号),因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催告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现催告你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到潮州市城新西路新南路1号(交通违章处理中心)缴纳罚款壹万元(10000元)。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可向本机关进行陈述或申辩,本机关将依法核实。

  特此公告。


  潮州市交通运输局

  2022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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