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送达公告
2021-11-15 16:21
来源:本网
【浏览字体:大 中 小】
余长剑(身份证号3412261988****1614):
你于2021年10月3日23时00分在潮州市牌坊街涉嫌使用粤UJQ353巡游出租汽车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一案,本机关于2021年11月03日作出《违法行为通知书》(文号:粤潮交违通[2021]01218号)并依法向你送达,拟处罚款贰佰元整(200元),以询问笔录证据为证。因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如对该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本机关将依法予以核实。
特此公告。
潮州市交通运输局
2021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