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送达公告

2021-03-11 21:10
来源:本网
【浏览字体:

黄旺路公民(公民身份证号码:4524271988****0476):

  你于2020年6月22日使用粤UF9806轻型厢式货车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非经营性)一案,本机关于2020年7月29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粤潮交罚[2020]00123号)并依法向你送达,决定对你处罚款叁万元(30000元)。你在法定期限内对该行政处罚决定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法定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发出《催告书》(粤潮交催[2021]00003号),因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催告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现催告你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到潮州市城新西路新南路1号(交通违章处理中心)缴纳罚款叁万元(30000元)。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可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3日内向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特此公告。



  潮州市交通运输局

  2021年3月11日

微信图片_20200927093603.jpg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