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行为的通知

2019-08-08 23:51
来源:本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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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交通运输局、市交通运输服务中心、各巡游出租汽车企业:

针对我市巡游出租汽车的存在问题,根据《潮州市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巡游出租车实时监控系统的应用情况,现就规范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行为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自2019年8月10日起,未配备车内视频实时监控系统并接入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监控平台的车辆一律中止营运。各企业应于8月15日将相关车辆营运证件收回上缴所属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并加快落实整改,整改期限1个月,至9月15日止。整改期满仍不合格的,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及时注销车辆的营运资格,吊销相应的经营权指标。

二、对私自拆除、人为破坏车载监控终端,或故意屏蔽音视频信号1年内累计达到3次的,除追究所属企业的经济责任及管理责任外,车辆营运证予以注销,相应经营权指标予以吊销,从业人员列入客运行业黑名单,禁止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出租车及其它客运经营活动。

三、除加强路面执查外,各级交通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要充分运用实时监控系统的数据,对市民投诉的出租车违规经营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并按照有关规定对从业人员及其所属企业实施行政处罚。查处情况定期通报同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开展从业人员及企业诚信评价的依据。

四、因违规经营被查处1年内累计达到3次以上、违规行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拒不配合调查处理的、非法集结扰乱社会治安的从业人员及其车辆,禁止进入高铁站区及其它主要运输枢纽运营,情节严重的,车辆营运证予以注销,相应经营权指标予以吊销,从业人员列入客运行业黑名单,禁止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出租车及其它客运经营活动。

五、企业所属车辆及其从业人员年违规次数超过企业车辆总数5%的,经营许可不予续期,不得继续参与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投标。

 

附件:已报装视频监控终端出租汽车清单 

 

 

                 潮州市交通运输局

                   2019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