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企业:
根据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潮府常纪〔2022〕15号)精神,为强化政府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打造安全、便捷、高效的共享出行服务体系,为广大市民绿色出行和安全文明骑行创造良好条件,在《潮州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实施方案》(潮交运函〔2020〕87号)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进一步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市场宏观调控
按《潮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开展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有关事项的公告》(潮交告〔2020〕8号)相应企业的运营资格,结合实际情况,重新核定市场经营主体、经营期限及车辆投放总量,并实施行业动态调节。
(一)重新核定市场经营主体
批准美团点评集团 汉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潮州分公司(美团专车)、潮州市雅德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滴滴青桔电单车)在我市投放车辆开展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活动。同意杭州金通行科技有限公司潮州分公司(叮嗒单车)依申请退出车辆经营;潮州市飞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哈罗助力车)企业商事登记状态为“注销”,撤销其经营资格。
(二)核定经营权期限
本次核准的经营企业经营权期限为3年,自2022年8月1日至2025年7月31日止。
(三)车辆投放总量
本经营期限内全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投放总量为15000辆,根据城市发展规模、交通秩序整治、各县区道路资源与停放设施承载等因素,具体分配数量为:城区7400辆(美团专车车辆5550辆、滴滴青桔电单车车辆投放1850辆)、潮安区3600辆(滴滴青桔电单车2000辆、潮安区政府统筹使用1600辆)、饶平县2000辆(美团专车车辆2000辆);另外2000辆通过实施考核进行动态调节。
(四)实施行业动态调节
1、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公安、城管执法部门对经营企业的经营服务质量进行季度考核,并结合车辆使用频率、公众出行需求、道路承载资源等因素,对各区域的车辆投放规模实施动态调节,收回或增加投放部分车辆。
2、运营企业经营期间自行退出或因严重违规、运营服务考核等原因被责令退出的,市交通运输局要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开展联合评审,重新调整经营主体,以免市民出行受到影响。
二、提高行业服务水平
以“出行高效、停放有序、管控科学”为目标,实施第三方服务,以服务平台为依托,构建规范、有序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治理新格局。市交通运输局通过招标形式确定第三方服务机构,第三方服务机构负责投资建设数字化服务平台、建设单车驿站、开展日常巡检服务。通过市场化的方式,向车辆经营企业按车辆投放数量收取一定的管理服务费用,进行投资回收。第三方服务机构服务期限与潮州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企业经营期限一致。如潮州市全面取消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或全部经营企业退出市场,则第三方服务机构服务期限自动终止。第三方服务机构负责开展以下工作:
(一)投资建设全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数字化服务平台,通过服务平台对经营企业及其车辆、用户、单车驿站等实施精准管理。服务平台应能实现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监管,通过单车驿站蓝牙嗅探获取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总量、驿站数据、周转率等基本数据,在数字化服务平台上实现数据可视化,对数据进行实时化分析。服务平台应同时具备禁停区报警、超量停车报警、智能调运、骑行用户黑名单等管理功能,并将平台开放给相关管理部门使用。
(二)投资建设全市的单车驿站,包括铺设AI电子驿站牌、蓝牙嗅探、定位地桩、停车框线等基础设施,实施站点车辆停放实时查看和精准电子围栏管理。单车驿站的位置及面积要根据市民的出行习惯科学设置,驿站的容量要适度超前于车辆的总体投放规模。
(三)配备线下运营团队,为经批准进入潮州市运营的经营企业和车辆提供数据接入市场化服务,向相应运营企业发布驿站车辆超量停放、站外停放、无序投放等现象预警信息,及时跟踪运营企业处置情况,对超过规定时间未及时处理的代为处理并向相应企业合理收取劳务费用。配备巡检网格化服务团队,针对违规停放、违投、存在技术故障、外观不达标等现象进行取证。
(四)按我局制定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企业考核要求定期提交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服务质量分析报告。
三、提升车辆技术标准
新投放的车辆为电单车的,必须符合潮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告》有关要求,且同时具备实时定位、精确查找、载人自动断电、头盔随车租还和用户人脸识别等功能。经营企业已投放的车辆不符合以上标准的,要在2022年12月底前全部更新或升级为达到上述技术标准的车辆。
四、强化部门统筹协调
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市直各部门要步调一致,按照我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实施方案及本通知有关要求,加强对辖区内共享单车的监督管理,依法依规支持企业开展单车驿站的建设及车辆投放运营。
五、其他要求
(一)批准进入潮州运营的企业应于8月15日前按原实施方案要求重新向我局报送相关资料。
(二)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企业应配合接受第三方服务平台开展工作,依法履行企业主体责任和社会责任,保障用户和公众的合法权益。
(三)各运营企业应按照重新核定的投放数额向市交通运输局申请投放车辆,凭交通部门出具的车辆投放批准文件到公安交警部门办理牌证手续,在车辆数据接入服务平台后方可投入营运。
(四)自即日起,未经市直十部门联合审批,各级各部门不得自行新增审批运营企业及车辆。已经各县区人民政府批准的运营企业及其车辆纳入全市统一管理,准予延续经营至2025年7月31日止,过渡期间应严格执行全市统一的规范和标准。
潮州市交通运输局
2022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