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开展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县区交通运输局、市交通运输服务中心、各机动车维修经营业户:
为规范机动车维修经营行为,根据《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0号)有关规定,结合《潮州市交通运输局 潮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潮州市机动车维修行业环保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潮交运函[2018]440号)有关要求,现就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经营备案
全市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应当在依法办理工商营业登记手续后,向辖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进行备案。原已取得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的业户应重新进行备案,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同时废止。
二、备案条件
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必须符合《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0号)、《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有关要求。
三、备案办理程序
(一)提交备案材料。办理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应当向辖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1.《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表》;
2.维修经营者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经营场地(含生产厂房和业务接待室)、停车场等土地使用权证明;
4.技术人员汇总表,以及各相关人员的学历、技术职称或职业资格证明;
5.维修设备设施汇总表,维修检测设备及计量设备检定合格证明;
6.维修管理制度;
7.环境保护部门的环保审批或备案手续。
(二)审查备案。道路运输管理部门收到备案材料后,对材料齐全且符合备案要求的予以备案;对材料不全或不符合备案要求的,应当场或自收到材料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书面通知备案人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
四、加强日常监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按照备案的经营范围开展维修服务,诚信经营,加强维修危险废物管理,定期按月报送危险废物管理台账统计表。各级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机动车维修经营的日常监管,查处维修经营的违规行为,维护公平公正的维修市场秩序。
附件:1.《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0号)
2.维修危险废物管理台账统计表(月报表)
潮州市交通运输局
2019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