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推进实施机动车维修经营 备案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
各县区交通运输局、市交通运输服务中心、市汽车维修协会、各机动车维修业户:
根据《广东省交通运输厅转发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通知》(粤交运函[2019]1364号)的要求,结合近期全市维修行业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专项督查情况和城区洗车店(场)清理整治的存在问题,现就推进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有关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加快推进备案工作
目前我市维修经营备案工作进展较慢,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贯彻实施维修备案制度的重要意义,广泛开展学习宣传,强化服务和监管,加快推进实施维修备案工作。维修行业协会应积极发挥作用,配合管理部门做好法规宣传和咨询服务,协助企业办理维修经营备案手续。
二、严格备案制度
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依据《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机动车维修开业条件》等规定,严格实施维修备案制度,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提供的备案材料仅作完整性审查,材料齐备且符合备案条件的应当予以备案,不得设置备案前置条件或通过变相许可实施备案。要按照“老企业,老办法,新企业,新办法”原则,对原已取得经营许可的维修企业,允许在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时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三、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一)规范经营行为。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辖属维修业户备案事项、开业条件、经营活动等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对不符合要求的,要坚决责令停业整改。
(二)强化危废管理。要按照《潮州市机动车维修行业环保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工作要求,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强化机动车维修危险废物的分类、收集、贮存、利用和处置等规范化管理,完善危险废物台账管理和数据报送制度。
(三)完善维修档案。要加强督导,完善机动车维修档案,实行电子化管理,按照《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开展汽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系统对接部署工作的通知》工作要求,推进维修电子健康档案系统的应用,加快完成维修数据的对接和上传工作。
(四)加强执法检查。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加大执查力度,严厉查处未依法备案、不按备案事项开展经营活动、维修报废车辆、非法拼装车辆、擅自改装车辆等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潮州市交通运输局
2020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