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做好潮州港沿海港口货物港务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港口经营人,有关单位:
为顺应国家港口收费政策改革变化,规范港口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为,完善港口价格形成机制,维护港口经营、使用、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港口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广东省定价目录》和省交通运输厅会同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修订规范我省港口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交[2019]9号)等规定,现就我市沿海港口货物港务费征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义务缴纳人
所有经由潮州市沿海港口码头吞吐的内外贸进出口货物和集装箱的托运人、收货人。
二、收费性质及收费标准
潮州港沿海港口货物港务费属于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严格按照省交通运输厅会同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修订规范我省港口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交[2019]9号)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具体标准见附件)。
三、征收范围
除法律法规规定的免征范围外,所有经由潮州港沿海港口吞吐的货物及集装箱,均应缴纳货物港务费。
四、管理关系及收费单位
市交通运输局履行港口行政管理职能,负责指导协调货物港务费的征收工作,货物港务费的征收主体为潮州市交通运输质量技术服务中心(下称征收单位),承担港航规费的征收工作;
五、征收方式
(一)货物港务费先由码头经营人(下称代收单位)代为收取并按有关规定解缴;
(二)相关码头经营人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收费规则》规定的收费标准向其所属港口进出港货物的货主或其代理人计收货物港务费。
六、征收环节
(一)离港的货物,由托运人或其代理人在办理装船手续时缴纳,并由征收(代收)单位在装船港按每张装货单向托运人或其代理人计征一次货物港务费;
(二)到港的货物,由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在办理提货手续时缴纳,并由征收(代收)单位在卸船港按每张提单向收货人或其代理人计征一次货物港务费;
(三)货物港务费的代收单位应及时主动向征收单位报送月度港口货物吞吐量统计报表和相关数据的佐证材料,并对该报送数据和佐证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四)货物港务费的征收单位依据代收单位上报的相关数据,采用先向代收单位出具《潮州市港口规费缴款通知书》(式样附后),代收单位凭该通知书向征收单位缴款后,获取正式票据;
(五)征收货物港务费应使用财税部门规定的票据,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七、有关要求
(一)货物港务费征收(代收)单位应按要求做好收费公示工作;
(二)货物港务费征收单位要加强对企业提供的港口货物吞吐量以及相关佐证材料的审核、校对,确保货物港务费不漏收、不欠收;
(三)货物港务费的征收(代收)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货物港务费收费财务管理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解缴收费收入,根据港口实际,原则上各代收单位在接到征收单位发出的缴款通知书两个月内必须将相关款项汇至指定账户,逾期将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四)货物港务费征收(代收)单位不得隐瞒、截留、占压、坐支和挪用收取的货物港务费,违者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
1.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修订规范我省港口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交[2019]9号)
2.潮州市港口规费缴款通知书(式样)
潮州市交通运输局
2019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