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开展2015年度潮州市城区客运人力三轮车审验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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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城区各客运人力三轮车经营者:
为加强对城区客运人力三轮车的管理,保护旅客和客运人力三轮车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维护交通运输市场秩序。根据潮州市人民政府颁布的《潮州市城区客运人力三轮车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潮府[2014]18号)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集中时段开展2015年度潮州市城区客运人力三轮车审验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验时间:自2015年12月20日起至12月31日止。
二、审验对象:经营者年龄60周岁以下(即1956年以后出生),并持有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发的2014年度营运牌、证的潮州市城区客运人力三轮车经营者。
三、审验地点:市环城东路7号,市航运总公司旅游客运码头对面停车场(原陈厝楼)。
四、审验内容:
(一)对客运人力三轮车经营者的营运资格、经营行为进行审验,审验时经营者应骑驶人力三轮车到达审验现场查验车辆。
(二)客运人力三轮车辆应与经营业务相适应,是否符合统一车型、统一颜色、统一标识和编号的“三统一”标准,在经营过程是否在车身喷印、悬挂营运车辆号牌;严禁伪造、变造人力三轮车牌。
(三)客运人力三轮车经营者是否对车辆进行日常检查维护,确保车况良好,安全可靠,并保持车辆卫生整洁。
(四)经营者是否擅自在客运人力三轮车上加装动力装置,遮阳物或利用车辆蓬布乱贴广告。
(五)经营者遵纪守法、履行服务质量承诺情况。
五、审验程序:
(一)客运人力三轮车经营者在接到本通知后,须到市区营运人力三轮车运输协会领取《潮州市城区客运人力三轮车营运资格审验表》(附件1),按表格内容要求逐项如实填写,并对一年来的经营行为作自我鉴定,并作出服务承诺;
(二)在规定审验时段内,经营者应骑驶人力三轮车、带齐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原核发营运证、岗号服、协会会员证,到指定审验点接受审验;
(三)市区营运人力三轮车运输协会,应先对经营者经营资格和行为及车辆安全技术状况进行初审,经初审合格后,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审验,经验审合格的,在审验记录栏内签盖“年审合格”专用章;
(四)经检验合格的车辆,按“三统一”标准,由市区营运人力三轮车协会委托第三方对其车辆外观进行翻新喷漆,方准继续营运。
(五)逾期未进行审验的,取销其营运资格。并注销其营运证件,被注销的客运人力三轮车营运证件,不再重新发放,定期在潮州政府网站和市交通运输局公众网上公布。
六、其他事项:
(一)审验前经营者应按“三统一”标准,对客运人力三轮车辆的车型车容进行维护检修,确保车型、车容及安全技术性能符合要求;经审验达不到要求的车辆,由经营者重新对车辆进行整修,直至审验合格方予签章,准予继续营运;经审验仍不合格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收回营运资格证,撤销其经营资格。
(二)城区客运人力三轮车实行总量控制,逐步递减的管理原则。凡年龄超过60周岁(即1955年12月31日之前出生)的经营者,不得再从事客运人力三轮车经营,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收回原核发车辆号牌、营运资格证、岗号服,并办理车辆退出客运市场相关手续。
(三)客运人力三轮车及其配发的营运资格证不得转让、转租、转借他人经营,违者将按有关规定处罚。
(四)对经营者一年内被诉投服务质量问题或违规经营的,按规定暂停其营运资格,收回营运资格证。
(五)严禁经营者擅自在客运人力三轮车上加装运力装置,一经查获,扣留车辆,并按规定严肃处罚。
(六)对未取得客运人力三轮车营运资格或伪造、变造客运人力三轮车辆号牌,一经查获,车辆一律没收,并强制拆解。
(七)对年满60周岁(未满60周岁,自愿申请退出)的城区客运人力三轮车经营者,应骑驶退出车辆到达审验地点,带齐本人身份证原件(验原件)连同复印件2份和原核发牌、证件,并填写《潮州市城区客运人力三轮退出营运政府收购补偿申请表》(附件2),经审查符合退出收购补偿条件的,按规定办理退出收购补偿手续;退出收购补偿的条件、方式及标准,仍按《关于对原潮州市区营运人力三轮车实施退出收购补偿工作的通知》(潮交运函[2015]44号)文规定执行;逾期未办理的,视为放弃申请退出收购补偿资格,对违反规定继续非法营运的,行政执法部门将依法予以取缔。
审验咨询电话:2291708(市交通运输局)、2895017(市区营运人力三轮车运输协会)
特此通知,希各知照。
附件:
1.《潮州市城区客运人力三轮车营运资格审验表》;
2.《潮州市城区客运人力三轮车退出营运政府收购补偿申请表》;
3.《(2015)年度潮州市城区客运人力三轮车退出收购补偿资金签领表》。
潮州市交通运输局
2015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