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开展二〇一二年度道路运输车辆和运输业户年度审验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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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2-21 02:00
来源:潮州市交通运输局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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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交通运输局、市交通管理总站、各综合性能检测站、全市各运输经营业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道路运政管理工作规范》及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做好2011年度道路运输车辆审验工作的通知》(粤交运函[2011]251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从2012年开始,将对上一年度道路运输车辆和运输业户审验工作列为常态管理模式,请各运输管理机构按已下发的《关于开展2011年度道路运输车辆审验工作的通知》(潮交运函[2011]133号)有关要求组织开展2012年度审验的相关工作。特此提出如下要求:
  一、道路运输车辆和运输业户年度审验的操作方法、审验规则、审验要求、证件签注、资料录入、档案归档等工作按《关于开展2011年度道路运输车辆审验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要求执行。
  二、凡有以下情况的车辆一律不予或暂慢年度审验:
  ㈠审验机构应加强各类客货运车辆特别是客运班车、旅游包车的现场核查,对车辆安全、消防、逃生设备设施配置不足或没有按要求将安全告知的内容标示在车内显著位置的,年审不予通过;
  ㈡审验机构对客运班车、危运货车、出租汽车、重型货车(指总质量大于是12吨货运车辆,含重型自卸车[包括泥头车、运砂车、混凝土运输车])、半挂牵引车、建筑施工单位水泥搅拌车等车型未按规定安装、使用符合标准的带有卫星功能汽车行驶记录仪的,年审不予通过;
  ㈢审验机构对重、大、中型自卸车(泥头车)应重新核对原车辆相片和录入道路运政系统的IC卡《道路运输证》与《机动车行驶证》主证背面相片及外廓尺寸是否相同,轴数轴距尺寸、核定载重量等数据相符合,发现擅自变更车辆尺寸的,应责令限期整改,确认车辆整改完成后,方准通过审验;
  ㈣审验机构发现审验车辆核定报废日期、行驶证登记日期为空的,应予补录;对使用期届满的车辆,未经公安交警部门办理延期手续的,一律不予通过审验,同时发出《关于收缴营运车辆运输牌、证的通知》,收回原核发的各种运输证件。
  三、审验机构对在审验有效期的规定时间内未按规定接受审验的车辆,应通过电话或信函向经营者(车主)发出催审通知,敦促经营者限期接受年度审验,逾期不接受或拒绝审验的,按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罚,直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对连续超过二年以上未办理年度审验的车辆,按审批权限,由审验机构对未年审车辆进行登记汇总后,报辖属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认核准,并完成公告程序后对车辆道路运输证件予以注销。
  特此通知,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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