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1年度道路运输车辆审验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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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2-16 10:35
来源:潮州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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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交通运输局、市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局、市交通管理总站、各综合性能检测站、全市各道路运输经营业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道路运政管理工作规范》及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做好2011年度道路运输车辆审验工作的通知》(粤交运函[2011]251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2011年度道路运输车辆审验工作,现就审验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验范围

    已核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以下称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配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以下称道路运输证)的本市籍道路运输经营业户及其客货运输车辆。

    二、审验时间及有效期的规则

    1、审验时间:

    自2012年1月4起至10月31日止,共10个月。

    2、审验有效期的规则:

  (1)有效期年份为审验当年的下一年;

  (2)有效期月份根据审验车辆牌号尾数确定。如尾数是“1-9”数字段的,即确定其月份分别为1、2... ...9月;尾数为“0”的确定为10月;尾数为“A-N”13个字母段的,确定为11月;尾数为“M-Z”13个字母段的,确定为12月;

  (3)有效日期为有效期月份的最后一天,如有效期月份为2月统一确定为28日。

    三、审验主体

    1、业户《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审验主体:

    由核发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实施。

    2、车辆《道路运输证》的审验主体:

   (1)普通货运车辆由辖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2)客运车辆由市、县级交通运输局指定审验机构初审后,报市、县级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实施;

   (3)危货专用车辆由辖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初审,报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复审后、再报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实施。

    四、审验内容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下称审验机构)应当审验以下内容:

    1、车辆技术状况;

    2、车辆技术档案;

    3、车辆定期维护和检测情况;

    4、车辆结构及尺寸变动情况;

    5、车辆违章记录;

    6、重点车型按规定安装、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GPS卫星定位行车记录仪情况(包括客运车、危货专用车辆,重型货车、重型自卸车(泥头车)、半挂牵引车、建设施工单位水泥搅拌车);

    7、客运车、危货专用车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有效情况;

    8、《机动车行驶证》上核定的强制报废日期情况;

    9、危货专用车辆还需再增加下列的审验项目:(1)罐式车辆应标明罐体容积;(2)罐式专用车辆罐体质量检验情况;(3)必需的应急处理器材和安全防护设施设备的配备情况;(4)专用车辆的标志灯、标志牌安装悬挂情况。

    五、审验程序

     1、由市交通运输局统一发布车辆审验通告;

     2、道路运输经营者(车主)应填写《潮州市营运车辆年度审验表》;并带齐证件:(1)业户《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原件,(2)车辆配发的IC卡和纸质《道路运输证》(副证)原件,(3)附送相关查验资料:①与原件一致有效的《机动车行驶证》正、副证复印件(签章)、②全年有效的《2011年度二级维护检测登记卡》、③有效的GPS卫星定位记录仪《安装证明》或《续期证明》原件;④客车、危货专用车在有效期内《承运人责任险投保凭单》复印件(签章),⑤罐式危货专用车其罐体在有效期内的质量检验合格证,即:油罐车《在用常压槽车贮藏检验报告》或压力气槽车《移动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复印件(签章)。

    3、各综合性能检测站要按照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和《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及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机构与省道路运政管理信息系统联网工作方案及数据接口技术的通知》(粤交运[2010]834)规定,做好对送检车辆技术数据和外廓尺寸的核查及车辆技术等评定、二级维护及综合性能检测工作,出具全省统一的检测报告单及时将车辆检测数据上传至省道路运政管理信息系统,以确保全市道路运输车辆年度审验工作的开展。

    4、审验机构在车主提交的有关车辆审验资料和核对车辆技术等级评定项目时,应查验省道路运政系统所接收审验车辆检测数据是否达标,符合审验条件后方可办理车辆审验业务;对资料不齐全和检测报告结果不符合审验条件的,审验不予通过;对车辆技术条件,达不到经营范围所要求的等级车辆(即危运车、高速客运车一级、出租车二级、客货运车三级)应收回IC卡和纸质《道路运输证》,并办理退出运输市场相关手续。

    5、审验结束后,审验机构应当对《审验表》等资料进行整理,并存入车辆管理档案。《道路运输证》上有违章记录的,应当将违章记录转至运输经营业户档案中。

    六、审验签注

    1、审验。必须通过省运政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审验,审验工作以资料核查为主,现场核查为辅。对审验合格车辆,审验机构在IC卡和纸质《道路运输证》进行签注;审验中如有项目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发出整改通知,责令限期改正,整改合格前不予审验合格。

    2、签注。(1)IC卡《道路运输证》应通过省道路运政管理信息系统查验综合性能检测站上传有关检测数据及等级评定数是否达到经营范围所要求的等级,且其他设施、设备完好,违章行为处理已办结的,则为审验有效合格记录的车辆,系统将自动生成年审有效日期,审验机构予以更新IC卡相关审验信息。(2)纸质《道路运输证》应在“车辆审验及技术等级记录” 栏加盖带有潮州市或潮安县、饶平县含等级评定的“道路运输审验专用章”;挂车(含危货专用罐式挂车)按审验权限,在“车辆审验及技术等级记录”栏内加盖不带等级评定的市、县“道路运输审验专用”(印模见潮交运函[2006]28号)。已经盖满“审验专用章”的《道路运输证》免费换发新的纸质《道路运输证》副证。纸质和IC卡《道路运输证》的签注年审有效日期应相同,审验签章后,审验机构应收回车辆《2011年度二级维护检测登记卡》存档备查,同时换发车辆《2012年度二级维护检测登记卡》;挂车不再强制二级维护和综合性能检测。(3)对新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投放运输的车辆,当年度不需要审验,应在其配发的IC卡《道理运输证》中录入车辆技术等级和当年审验合格记录及相关车辆信息,并签注“审验有效期至X年X月X日”。

    七、《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审验问题

    1、对普通货运(一户一车及规模较小业户)和危运业户的审验,按审批权限,经审验合格的,符合继续经营许可条件的,审验机构在《许可证》副本“检查(考核)记录”栏内加盖签注“(2011)年考核合格”专用章。

    2、对客运、普遍货运业户(规模较大的业户)的审验,按《广东省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实施细则》规定另行通知。

    3、对运输服务业户(含客、货运站场,客、货代理站点)的审验,运输经营者应填写《潮州市道路运输业户年度审验表》,按要求逐项进行自查,并带齐《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附送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经审验合格,符合继续经营的,审验机构在《许可证》副本的“检查(考核)记录”栏内加盖签注“(2011)年考核合格”专用章,方准继续经营。对超过规定期限审验的业户,由辖属审验机构汇总通报市、县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予以查处。

    八、审验其他要求

    1、审验机构应加强客运班车、旅游客车的现场核查,对没有按要求将安全告知的内容标示在车内显著位置的,年审不予通过。

    2、审验机构对客车、危货运车、出租汽车、重型货车(指总质量大于是12吨货运车辆,含重型自卸车[包括泥头车、运砂车、混凝土运输车])、半挂牵引车、建筑施工单位水泥拌车等车型未按规定安装、使用符合标准的带有卫星功能汽车行驶记录仪的,年审不予通过;

    3、审验机构对重、大、中型自卸车(泥头车)应重新核对原车辆相片和录入道路运政系统的IC卡《道路运输证》与《机动车行驶证》主证背面相片及外廓尺寸是否相同,轴数轴距尺寸、核定载重量等应相符,发现擅自变更的车辆尺寸的,应责令限期整改,确认车辆整改完成后,方准通过审验。

    4、审验机构发现审验车辆核定报废日期、行驶证登记日期为空的,应予补录;对使用期届满的车辆,未经公安交警部门办理年审手续的,一律不予审验,并发出《关于收缴营运车辆运输牌、证的通知》,收回原核发的各种运输证件。

    5、审验机构在年审时应对省运政管理信息系统相关数据进行补充完善;发现运输经营业户法人代表、负责人、业务联系人等人员的姓名、电话、手机,等数据不全或发生变更的应及时补充调整。

    6、审验机构对在审验有效期的规则时间内未按规定接受审验的车辆,应通过电话或信函向经营者(车主)发出催审通知,敦促经营者限期接受年度审验,逾期不接受或拒绝审验的,按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罚,直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对连续超过二年以上未办理年度审验的车辆,按审批权限,由审验机构对未年审车辆进行登记汇总后,报辖属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认核准,并完成公告程序后对车辆道路运输证件予以注销。

    特此通知,希各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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