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安全和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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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交通运输局、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为落实省驾培工作会议精神,加强交通行业安全生产和培训质量管理,落实行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切实提高驾驶培训机构的培训质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通知如下:
一、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教练车经公安交警部门核准后必须向交通主管部门报备,未经公安交警部门核准和向交通主管部门报备的车辆不准作教练车使用。
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要按规定定期对教练车进行二级维护作业和进行综合性能检测,严禁未经检测或检测不合格车辆投入教练。同时车辆还必须按要求配备消防等应急设备,保证教练车辆有良好的技术状况。
三、全面推进机动车驾驶员培训IC卡管理系统,所有教练车必须在2011年12月底前安装完成,从2012年1月1日起正式启用,未纳入IC卡管理系统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将不予以签证。
四、全面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辖属交通部门要与培训机构签订年度安全生产责任书,培训机构要与每位教练员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各驾培机构要切实负起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建立健全驾培学校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立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和明晰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人,配备专职安全人员,要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建立教练员定期安全生产学习制度,教练员参加安全学习每月至少要2次以上。
五、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驾培机构的指导、检查和监督,帮助驾培机构落实各项安全生产和质量管理措施,并列入每季行业安全管理抽检单位的范围,及时处理及取缔驾培机构安全违章行为,实行一票否决。
六、要加大驾培机构场地化教学的推进力度,所有驾培机构要按照场地化教学训练的要求和安全生产条件,建设和完善必要的场地设施。目前未具备相应条件的驾培机构,应在2012年3月底前建设完成并报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勘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将凭场地可供教练车训练使用情况适度控制开班人数,对没有具备场地化教学条件的驾培机构(班)将暂停驾培签证。
以上通知,请认真贯彻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