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停用和注销特种设备的公告

2023-05-30 16:59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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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停用和注销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的公告

(第一批)

特种设备使用相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条、第十三条、三十二条、四十条的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生产许可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根据《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特种设备停用半年以上的,应当向原负责登记的原负责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停用手续;启用已办理停用手续的特种设备,应当办理启用手续;启用已停用一年以上或者已超过原检验有效期的特种设备,还应当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申请检验。根据质检总局关于修订《特种设备目录》的公告(2014114号)规定,非公共场所安装且仅供单一家庭使用的电梯除外(注:此类电梯不在《特种设备目录》内,不在我局特种设备安全监管范围)。

另根据《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08-2017)的有关规定,因使用单位和产权单位注销、倒闭、迁移或者失联,未依法办理特种设备注销手续的,登记机关可以采用公告的方式停用或者注销相关特种设备。经我局核查,现决定对以下特种设备(详见附件)予以公告停用或者注销。

经核实,我局决定以下特种设备(详见附件)予以公告停用或者注销。

  相关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如重新使用上述公告停用特种设备,必须依法经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并办理启用手续;如重新使用上述公告注销特种设备,必须依法经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并重新办理使用登记手续。

  相关特种设备权利单位如有异议,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可向潮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问询或说明,逾期将作停用或者注销处理。

联系人:张文智   联系电话:2362788

特此公告。

附件:拟公告停用和注销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清单.xls


(联系人:张文智   联系电话:2362788




 潮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