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实施细则

2021-12-03 10:06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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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深化“放管服”改革,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和法治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根据《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 一公开”监管的实施意见》(潮府函〔2019434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以下简称“部门联合抽查”)是指各有关部门根据《潮州市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抽查事项清单(第一版)》,按照部门联合抽查计划、方案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依法对检查对象进行联合检查并将抽查结果依法对外公示的监管行为。

潮州市市场监管领域各相关部门组织开展部门联合抽查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部门联合查工作应当遵循依法行政、协同推进、公平公正和“谁主管、谁牵头、谁发起”的原则。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发起部门与配合部门是指《潮州市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抽查事项清单(第一版)》中的发起部门与配合部门。

第五条 本细则所称检查对象包括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和其他主体,也包括产品、项目、行为等。

第六条  部门联合抽查工作原则上依托广东省“双随机、一公开”综合监管平台(以下统一简称“省级平台”,政务外网登录网址:http://19.16.172.89:8889/aicods)开展,实行联合双随机抽查全程电子化管理,确保高效便捷、全程留痕、责任可溯。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七条 潮州市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联席会议贯彻落实国家、省和市委、市政府有关推进“双随机、一 公开”监管的决策部署,研究提出全市“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思路、方案、计划、建议,研究解决联合监管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对全市各级部门推进“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情况进行督促检查,承接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市市场监管局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研究拟制市级部门联合抽查相关制度规范,组织召开市级联席会议,不定期开展工作通报、信息沟通、经验交流,完成联席会议议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按照上级部门和市政府有关工作部署,做好本部门开展部门联合抽查的相关保障,完善本部门“一单二库一细则”,按照法定职权建立检查对象名录库,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导入“省级平台”,同时要动态调整抽查事项清单。

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负责指导县、区对口部门开展联合抽查工作。

第十条部门联合抽查工作发起部门依据《潮州市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抽查事项清单(第一版)》,制订部门联合随机抽查计划,并于每年331前报同级市场监管局汇总发布。联合抽查年度计划要明确抽查事项抽查类型、被抽查对象的范围、抽查比例和频次、实施检查时间、牵头与配合部门等内容。

第十一条部门联合抽查工作由发起部门组织实施。发起部门按照部门联合随机抽查计划“省级平台”中制定联合抽查任务,明确任务名称、执行时间、检查事项、检查对象范围、抽查比例、配合部门等事宜。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部门联合抽查任务由发起部门按照抽查计划通过“省级平台”建立,选定配合部门、抽取检查对象、确定检查时间派发至配合部门。同时,发函告知配合部门检查时间抽查事项、检查内容、工作要求等,配合部门登录省级平台接收部门联合双随机工作任务,细化抽查任务,对照本单位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查内容,选定抽查事项,并随机匹配执法检查员后发回发起部门汇总生成联合抽查任务。

第十三条  各任务执行部门抽取的执法人员组成检查小组,发起部门的执法人员为组长。组长负责本次检查任务实施期间的组织协调管理,其他组员应当按照组长的工作安排,积极配合、分工协作完成检查任务。 

 已抽取的执法检查人员原则上不得更换,但因岗位调整、工作、健康等特殊情况无法继续履行检查任务的,允许调整更换。调整更换人员在具备执法资格的其他执法人员中选派,由各任务执行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部门联合抽查一般以实地检查为主,也可采用书面检查、网络监测等检查方式。执法人员执行实地联合检查任务时,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资料准备。各任务执行部门的执法人员在实施实地检查前,应当按照检查任务要求,查询被检查对象基本信息和经营动态,核对相关信息是否一致。熟悉本部门抽查事项的检查方法、适用法律、结果认定以及结果表述方法,确保“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抽查适用法律准确,公示结果规范。

(二)实施检查。检查工作应当符合各部门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并如实记录检查情况,填写《“双随机一公开” 行政检查登记表,并要求被检查对象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企业盖章。无法取得签字或者企业盖章的,检查小组应注明原因,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人员作为见证人。 

部门联合抽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依法处理;涉及不属于实施部门联合抽查权限的,依法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三)结果公示。部门联合抽查结束后,发起部门和配合部门要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开”的原则,于20个工作日内,将《“双随机一公开” 行政检查登记表》、现场检查笔录及相关证据材料上传至“省级平台”进行公示。

第四章 考核要求

第十五条“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情况已被纳入《潮州市优化营商环境实施意见工作任务量化清单(2021年版)》全市多项部门考核中。各有关部门必须在实现本部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覆盖基础上,大力推广跨部门联合抽查,实现联合抽查常态化。

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细则中所指的各有关部门为潮州市“双随机、 一公开”监管工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各县区(管委会)参照执行。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潮州市“双随机、 一公开”监管工作联席会议负责解释。






















双随机一公开” 行政检查登记表


当事人

基本情况

名称


地址


牵头部门

执法人员

及执法证号




任务来源

年度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

检查内容



检查时间

范围


检查日期


检查情况


承办人

意见

未发现问题           □ 未按规定公示应当公示的信息

发现问题待后续处理   □ 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

不配合检查情节严重   □ 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

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   □ 未发现开展本次抽查涉及的经营活动

其他情形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可依据相关法条内容具体描述,须转入行政处罚或其他行政程序后

处理的,由各部门根据相应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要求各自执行。)


承办人:

                             

                                     年  月   日

企业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证明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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