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2020年潮州市食品生产 监督检查计划》的通知

2020-05-12 10:52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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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局直属各分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食品生产监督检查工作,市局制定了《2020年潮州市食品生产监督检查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执行中遇到问题请与市局食品生产安全监管科联系。


                                     


潮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5月11日        

(联系人:陈潇淳,联系电话:2213631)



2020年潮州市食品生产监督检查计划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以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总体要求,按照《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20年食品生产监督检查计划的通知》(粤市监食生〔2020〕238号)和《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2020年广东省特殊食品生产经营环节监督检查计划的通知》(粤市监办发〔2020〕424号)要求,结合我市食品(含特殊食品,下同)和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监管工作实际,市局制定2020年潮州市食品生产监督检查计划。

一、工作目标

全年实现:食品生产企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以下简称食品小作坊)监督检查计划公布率100%,监督检查覆盖率100%,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后处置率100%。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持有率100%。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自查报告率100%,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配备率及抽查考核率100%。食品小作坊登记率100%,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配备率90%。食品相关产品告知承诺许可获证企业例行检查覆盖率100%。督促食品相关产品获证生产企业开展自查,按要求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二、工作原则

以风险分级管理为基础,以落实企业自查为前提,以双随机为基本原则,以日常检查、飞行检查和专项检查为主要检查方式,以监督抽检为辅助监管方式,在日常监督监督全覆盖的基础上,对较高风险企业是实施重点检查,逐步健全全市食品生产安全监管工作机制、完善问题整改督导机制,对高风险行业组织开展告诫提醒,督促食品生产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三、检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有关表格的通知》和《广东省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

四、检查对象

全市取得生产许可证的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取得登记证的食品小作坊。

五、检查方式及频次

市局监督检查以日常检查、飞行检查为主,以专项检查为辅,同时参加省级有关监督检查。各县(区)局和市局直属各分局的监督检查以日常检查为主、专项检查为辅,同时参加省、市级有关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可随机对原料、成品进行监督抽检,对食品生产企业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监督抽查考核。监督检查结果及时记入食品安全信用档案。食品相关产品日常监督检查按照“双随机”原则确定检查的比例和频次。

各县(区)市场监管部门按风险分级分类管理要求,结合当地监管资源和监管能力实际,科学、合理确定食品监督检查频次。

六、检查计划

(一)市局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食品小作坊监督检查计划

1.食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安排

(1)日常监督检查:按照风险分级管理和日常监督检查全覆盖要求,对全市婴幼儿配方食品、保健食品等特殊食品生产企业实施日常监督检查,配合省局开展重点监管特殊食品生产企业(广东长兴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和雅士利国际集团有限公司)联合检查。全年对每家特殊食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原则上不少于3次(含省局组织开展的重点监管企业检查、飞行检查、体系检查次数)。

(2)飞行检查:坚持以问题为导向、以从严监管为原则、以化解风险为目标,开展针对性飞行检查。一是按照“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对婴幼儿辅助食品、乳制品、肉制品、酒类、食用油、食品添加剂等较高风险食品以及饮料、水果制品、膨化食品等生产企业实施检查;二是对近年来监督抽检中发现不合格产品、被监管部门通报、被投诉举报以及风险监测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的食品生产企业实施检查;三是对各县(区)局和市局直属各分局已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并完成整改的食品生产企业实施检查;四是对安全风险隐患多、整治难度大的食品生产企业实施检查。全年市局组织飞行检查不少于50家次。

(3)专项检查:一是落实总局、省局部署的食品专项整治;二是对发现存在行业普遍性问题和突出风险的特殊食品生产企业,及时组织开展针对性专项检查。

同时,对乳制品和肉制品等高风险行业、抽检屡次不合格企业、举报投诉较多的问题企业实施责任约谈,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开展告诫提醒,督促企业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2.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安排

按省局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日常监督检查年度计划应覆盖5类发证产品,并将往年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较为突出的生产企业列为重点检查对象的要求,对我市食品相关产品获证企业实施日常监督检查,检查企业不少于50家次。配合省局对实行告知承诺许可的获证生产企业例行检查全覆盖。组织开展奶瓶、奶嘴、一次性塑料餐饮具等重点生产企业专项监督检查。

3.食品小作坊监督检查安排

一是按照“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对我市蜜饯、黄酒和茶叶等重点品种的食品小作坊实施飞行检查;二是对近年来监督抽检中发现不合格产品、被监管部门通报、被投诉举报以及风险监测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的食品小作坊实施飞行检查;三是对各县(区)局和市局直属各分局已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并完成整改的食品小作坊实施飞行检查。

市局将定期向各县(区)局和市局直属各分局通报监督检查情况。

(二)各县(区)局和市局直属各分局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食品小作坊监督检查计划

各县(区)局和市局直属各分局对辖区内获证食品生产企业和已登记食品小作坊实施全覆盖日常监督检查。对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实施日常监督检查,县级辖区内获证企业少于5家的,要组织全覆盖检查;获证企业数5家以上的,应根据监管实际适当增加检查数量。

各县(区)局和市局直属各分局应按照风险分级分类管理要求和辖区监管工作实际,制订本辖区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向社会公布并认真组织实施。

七、检查内容

(一)食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内容

1.生产主体资格。检查企业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企业名称、实际生产场所、产品范围等与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是否一致;企业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的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等事项是否发生变化,如有变化是否按规定报告。

2.从业人员管理。对食品生产企业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抽查考核;检查企业是否按要求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检验人员、负责人以及上述人员培训、考核记录;检查企业是否有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和健康档案制度,是否建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从业人员岗位和名单且健康证明持有率是否达到100%,是否存在聘用禁止从事食品安全管理的人员;检查企业是否对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个人卫生防护是否到位。

3.生产环境条件。检查企业厂区、车间是否卫生整洁,是否有扬尘、积水;厂区、车间是否与有毒、有害场所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企业卫生间的设置是否合理,是否保持清洁;企业是否有更衣、洗手、干手、消毒设备设施,是否满足正常使用;企业的通风、防尘、照明、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等设备、设施是否正常运行;企业的洗涤剂、消毒剂等化学品的放置与使用是否合规;企业的生产场所无虫害迹象,防鼠、防蝇、防虫害装置使用定期检查并有相应的检查记录;企业的生产环境是否符合疫情防护的要求。

4.进货查验结果。检查企业采购食品原辅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等进货查验记录及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完整;对供货者无法提供有效合格证明文件的食品原料,企业是否依照食品安全标准自行检验或委托检验,并保存检验记录;企业采购进口的食品原料(含食品添加剂)是否向供货者索取有效的检验检疫证明;检查企业各种食品原料(含食品添加剂)仓储、领用、使用等记录;检查企业的防疫物资是否符合相关要求,是否有采购野生动物和不明来源的活体动物或动物源性食品原料。

5.生产过程控制。检查企业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自查的记录;检查企业使用的原辅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品种是否与索证索票、进货查验记录的内容一致;检查企业是否有使用非食品原料、回收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和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检查企业是否存在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及违规使用新食品原料、药品的行为;检查企业是否建立和保存生产投料记录、生产加工过程关键控制点的控制记录,其生产工艺和参数是否保持一致;是否定期对必备生产设备、设施维护保养和清洗消毒;检查企业是否存在人流、物流交叉污染;现场检查从业人员是否接受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是否做好个人卫生防护;可在成品库抽取2批次产品,按生产日期或批号追溯生产控制记录及控制的全部检查或是组织对某一段时期内生产的产品开展物料平衡核算。检查企业的产品标签标识标注的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具体产品标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GB7718和GB28050等规定的事项。检查企业的生产加工控制过程是否符合防疫要求,是否存在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问题。

6.产品检验结果。检查企业是否具备必备的检验设备,是否建立和保存出厂食品的原始检验数据和检验报告记录,企业的检验人员是否具备相应能力;企业委托其他检验机构实施产品出厂检验的,是否检查受委托检验机构资质,并签订委托检验合同;出厂检验项目与食品安全标准及有关规定的项目是否保持一致;检查企业是否按规定保存出厂检验留存样品。

7.贮存及交付控制。检查企业原辅料、食品添加剂贮存管理、不合格品存放、产品的贮存、运输、交付是否符合有关要求;销售台帐是否真实、完整。

8.不合格产品管理和食品召回与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情况。检查企业是否建立保存不合格食品原料(含食品添加剂)和不合格品的处置记录;不安全食品的召回、处置记录。检查企业是否有定期排查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是否定期开展食品安全应急演练和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9.产品标准执行情况与委托加工情况。检查企业产品执行标准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检查企业相关食品安全标准掌握和执行情况。对接受委托加工的企业,检查企业与委托方签订的委托加工协议,是否存在超范围接受委托生产;检查企业受委托生产产品标签标识标注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二)食品相关产品监督检查内容

1.基本要求。检查企业是否具备相应的生产资质;是否建立安全控制体系;是否有专人负责质量安全工作,按要求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是否严格执行出厂检验;是否按要求开展自查。

2.环境与场所。检查企业是否满足厂区环境及总体布局要求;生产车间卫生防护措施设施是否到位;库房是否能满足生产需要;检验设施、检验室和检验设备是否满足出厂检验和检验环境要求;检查企业厂区环境是否满足疫情防控要求。

3.生产过程安全控制。检查企业用于生产的原辅料是否符合要求,是否能提供原辅料安全性验证材料及使用台帐;是否对产品的生产过程进行危害分析并保存相关记录;产品包装标识是否规范;产品贮存与运输是否符合要求;产品检验项目及检验记录信息是否齐全;是否有效建立产品销售、不合格品处理、消费者投诉处理等产品追溯与召回管理记录;检查企业生产过程是否符合疫情防控要求。

4.安全管理制度与文件记录。企业是否能现场提供较为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文件;清洁卫生、设备维护管理、人员培训、原辅材料管理、过程控制、产品检验等管理制度是否落实到位,记录是否规范、全面。

(三)食品小作坊监督检查内容

1.生产主体资格。检查食品小作坊名称、地址、负责人、食品种类等信息是否与《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一致;登记证是否在有效期内;食品种类、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等是否发生变化,生产加工设备、设施是否发生重大变化。

2.生产加工场所。检查食品小作坊生产场所附近是否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距离,生产加工场所相对独立,与生活区、办公区有效隔离,不存在交叉污染;生产加工场所整洁、卫生、通风、无积水,满足操作和安全生产要求;工艺流程与布局合理,有相应的功能间,符合疫情防控要求。

3.设施与设备。检查食品小作坊是否具有通风、防尘、照明、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等设备、设施;是否具有相应的生产设备、设施,生产加工的设备和器具是否清洁、卫生、安全;具有防鼠、蝇、虫等设施,生产场所无虫害迹象;是否具备必要的冷藏、冷冻、加热、消毒杀菌设施;是否有洗手设施,并配备专用的消毒、干手用品。

4.加工过程控制。食品小作坊使用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是否符合国家有关食品安全标准,是否有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是否有采购野生动物和不明来源的活体动物或动物源性食品原料。原辅料、半成品与直接入口食品是否存在交叉污染。生产用水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是否对人体安全、无害,其使用与存放符合相关要求。是否有使用非食品原料、回收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和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是否有使用药品、仅用于保健食品的原料生产食品。

5.人员管理。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生产加工的人员是否持有效健康证明;是否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从业人员是否保持个人卫生。生产加工场所是否发现与食品生产无关人员或用品。

6.质量安全管理。食品小作坊是否有采购、生产、销售等相关食品管理制度。是否建立了原辅料进货台帐、食品添加剂使用台帐、生产统计台帐、产品销售台帐、食品召回和销毁台帐,记录是否真实、完整。相关记录、票据的保存期限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7.包装与标识。包装的容器和材料是否清洁、无毒、无害且符合卫生要求。生产的食品是否有包装、标签;食品的标签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8.贮存与运输。原辅料、成品、半成品的贮存及贮存条件是否符合要求;食品添加剂是否专门贮存,标示明显;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安全、无害、保持清洁,无交叉污染。食品是否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

9.其他。检查食品小作坊是否存在网上销售,分装、委托加工及接受委托加工等行为。

八、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落实。各县(区)要高度重视食品生产监督检查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目标和监管任务,落实监督检查责任;要按照本计划要求,组织制订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认真落实实施,监督检查计划公布率100%。同时,督促食品生产加工单位开展自查,及时统计梳理辖区内食品生产加工单位自查报告完成情况,确保自查报告率100%。

(二)严格监督检查,确保监管实效。各县(区)要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全面落实最严格监管要求,督促食品生产单位严格落实《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清单(食品生产者)》各项要求,及时发现食品安全隐患;要进一步完善问题企业整改督导机制,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督促食品生产单位落实整改,确保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后处置率100%;对较高风险行业、抽检屡次不合格企业、举报投诉较多的问题企业,要及时实施责任约谈、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开展告诫提醒,督促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或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责令其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依法查处。

(三)强化信息管理,及时汇总公开。各县(区)要认真落实食品生产监管台账制度,及时汇总监督检查信息和食品生产加工单位自查报告完成情况,定期(每月30日)向市局报送食品生产监管台账(附件1)和食品生产加工单位自查情况统计表(附件2);要定期分析监督检查结果,确定常见安全风险隐患清单,查找突出问题,对辖区内的食品安全状况进行评估,及时将监督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开。各地请于5月20日前将公示的监督检查计划链接发送至市局食品生产科,并于每季度结束后3日内填报《广东省食品、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监督管理动态信息表》。



附件:1.食品生产监管台账

          2.食品生产加工单位自查情况统计表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