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凰单丛(枞)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政策解读(图文)
《潮州市凤凰单丛(枞)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一、文字解读
《潮州市凤凰单丛(枞)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经2025年3月27日十六届市政府第8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于2025年4月8日以市政府名义(潮府规〔2025〕3号)印发。
(一)制定背景
2013年7月29日市人民政府印发了《潮州市凤凰单丛(枞)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潮府〔2013〕38号),该《管理办法》的实施,有效促进了我市凤凰单丛(枞)茶产业的发展。该《管理办法》已于2023年12月底到期废止,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4年2月1日起施行《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规章,为深入贯彻上级精神,进一步促进凤凰单丛(枞)茶产业的发展,我局牵头制订《潮州市凤凰单丛(枞)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送审稿)》。
(二)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六十七至七十二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三十四条、三十五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条、第五十三条
7.《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第二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
8.《广东省地理标志条例》第二条、第四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
9.《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10.《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第六条、第八条
(三)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有五个方面内容:
一是总则部分,包括制定的法律依据、凤凰单丛(枞)茶地理标志产品的定义、凤凰单丛(枞)茶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范围、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取得原则等。
二是组织机构及职责,包括成立市凤凰单丛(枞)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委员会及其工作职责等。
三是专用标志的申请和使用,包括申请使用专用标志所需要的资料、程序、专用标志标示方法和对专用标志使用情况进行核查等。
四是管理和监督,包括对凤凰单丛(枞)茶地理标志产品生产、种植和加工的要求、凤凰单丛(枞)茶生产者、经营者的管理规定,监管部门的工作职责和失职处理等。
五是附则,规定了《管理办法》的施行日期和有效期限。
(四)主要举措
《管理办法》共计五章二十五条,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是对“凤凰单丛(枞)茶地理标志产品”进行定义
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第二条对地理标志产品定义的规定,结合实际,《管理办法》第二条对凤凰单丛(枞)茶地理标志产品进行定义:是指茶叶鲜叶产自潮州市凤凰单丛(枞)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在保护区域内按照标准加工生产,品质达到标准要求的茶;且该标准是指DB4451/T1-2021《地理标志产品凤凰单丛(枞)茶》地方标准。符合上述条件生产的茶才属于《管理办法》实施保护的对象。
二是对“凤凰单丛(枞)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进行明确
根据原国家质监总局2010年第30号公告所列的保护范围,结合区域行政调整,《管理办法》第四条明确将我市现辖行政区域内30个镇、茶产区纳入保护范围。
三是加大对“凤凰单丛(枞)茶地理标志产品”的统筹保护力度
《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市级成立由15个部门、各县(区)政府及涉茶社会团体组成的保护管理委员会,相比旧的《管理办法》,保护委增加了公检法、文广旅、商务等部门,加大了在司法保护、茶旅运用推广等方面的力度,形成了全链条的统筹保护。
四是明确了专用标志的申请材料和审批程序
《管理办法》第十条明确了申请者需提交的申请材料内容共有4项,具体包括:专用标志使用申请书;经法定检测机构检测符合标准要求的检验报告;食品生产许可证及相关营业执照;经法定检测机构检测符合标准要求的检验报告;按法律法规、规章要求需要提供的其它资料。审批程序为:市局初审 →省局审核 →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十一条还明确了市局办理初审的法定时间期限和核查方式。
五是明确了专用标志的合法标示方法
《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列举了6种合法的标示方法,方便专用标志使用人可以结合经营实际需要选用,避免了不当使用而受到处罚。
六是明确了专用标志使用权被注销的情形
《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明确了专用标志使用权被注销的6种情形,包括证、照被注销或者被吊销,在2年内未在产品上使用专用标志且限期未改正的等具体情形。
七是明确了侵权责任
《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列举了侵犯凤凰单丛(枞)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九种具体违法行为,明确了违法主体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应承担的行政责任,提高了《管理办法》的适用性和可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