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潮州市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规定(修订)的通知》及解读材料

2021-02-19 09:55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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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潮州市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规定(修订)》的解读材料

  一、背景意义

  2017年6月1日《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潮州市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规定的通知》(潮府〔2017〕25号)(以下简称为《规定》),2019年12月23日《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潮府规〔2019〕11号)对《规定》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规定》的出台,放宽了我市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登记条件,简化和规范登记程序,有效地推动潮州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自2017年6月以来,全市新增登记商事主体81789户、期末商事主体146788户,新增登记数占期末数的55.72%。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规定》已有部分条款不适应“放管服”改革的要求,为进一步推进商事登记改革,激发商事主体活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为企业松绑减负激发企业活力的通知》(国办发〔2020〕2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等有关规定,对《规定》作出修订。2021年2月8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印发《潮州市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规定(修订)》(潮府规〔2021〕3号)(以下简称《规定(修订)》)。

  二、主要依据

  1、《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

  2、《广东省市场监管条例》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

  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为企业松绑减负激发企业活力的通知》

  5、《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做好电子商务经营者登记工作的意见》

  6、《民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公安部 司法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的指导意见》

  7、《中共潮州市委办公室 潮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潮州古城提升行动计划(2020-2025 年)>的通知》

  三、内容解读

  《规定》原11条,修订后《规定(修订)》17条,本次修订主要删除“村(居)委会出具住所证明、住改商证明”内容,增加“自主承诺申报制度”、“一照多址”等内容。《规定》(修订),分别对商事主体适用范围及其使用住所、经营场所的法律责任、使用条件、自主承诺申报制度和不适用自主承诺申报制度情形、“一址多照”和“一照多址”、后续监管责任、有限期限等作出具体规定。

  一是实行自主承诺申报制度。申请人申报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时,原则上实行自主承诺申报制度,提交承诺书、申报表即可登记。申报的内容包括:地址、联系人、房屋法定用途、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取得方式、使用期限等基本信息。

  二是不适用自主承诺申报制度情形。对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公共安全、金融业审慎监管、生态环境保护,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以及重要涉外等风险较大、纠错成本较高、损害难以挽回的事项和《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企业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置审批指导目录》中所列项目不适用自主承诺申报制度。申请人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自主承诺申报制度。不适应自主承诺申报制度,应当提交相关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文件进行登记。

  三是取消“住改商”。住宅无需“住改商”即可办理商事登记,但不得在住宅从事《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企业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置审批指导目录》所列项目,以及餐饮、娱乐、洗浴、生产加工、易燃易爆物品销售、存储等容易污染环境、扰民以及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行业。为贯彻落实潮州古城提升行动计划,全方位提升古城“食住行游购娱”业态,允许在古城区域内的住宅从事旅游餐饮业。商事主体将住宅作为旅游餐饮业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且不得有影响环境卫生、扰民、危及公共安全和生命财产安全等行为。

  四是允许一址多照”。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多个商事主体可以共用同一地址登记为住所、经营场所:能有效划分空间的同一地址允许登记为多家商事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从事软件设计、工业设计、文化创意、高新技术研发、信息咨询、电子商务(网店)、实业投资、股权投资等行业,允许使用集中办公区域作为多家商事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并在营业执照住所栏加注“仅限办公”字样。在市场或商场内租赁摊位或柜台的商事主体,允许把该市场、商场的地址登记为多家商事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但各商事主体对住所、经营场所必须有明确的使用权。商事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租赁期限到期,该住所、经营场所可以办理商事登记。

  五是允许“一照多址”在潮州市行政区划内,商事主体可以登记多个经营场所。住所和经营场所不一致,但属于同一商事主体登记机关辖区的,商事主体可以向登记机关申请经营场所备案或者设立分支机构。住所和经营场所不属于同一商事主体登记机关辖区的,商事主体应当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设立分支机构。

  是设置“防火墙”。市人民政府公布经营场所禁设区域目录的,商事主体不得以禁设区域目录所列的场所作为住所、经营场所。

  是突出主体责任。商事主体应当使用固定场所作为住所、经营场所,并对其提交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登记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实行形式审查。对于申请登记时提交虚假材料骗取商事主体登记的,由登记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八突出监管责任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能依法履行管理职责,制定配套监管措施,针对事项特点等分类确定核查办法,将承诺人的信用状况作为确定核查办法的重要因素,明确核查时间、标准、方式以及是否免予核查。加强对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事中、事后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