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国资委监管企业2022年度工资总额管理工作信息公开

2023-11-03 16:28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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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粤府〔2019〕5号)的文件精神和工作要求,市国资委对委属监管企业2022年度工资总额的执行情况开展专项清算,并做好2022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报送和工资总额信息披露相关工作。现将市国资委监管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工作情况函告如下:

  一、2022年度工资总额管理基本情况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粤府〔2019〕5号)文件精神,结合所监管企业实际,我委对所监管国有企业进行分类并实行分级分类管理。截至2022年底,我委监管国有企业共52家实际纳入工资总额预算管理32家,比2021年增加15家,涉及在岗职工1081人。纳入工资总额预算管理的32家企业中,4家一级企业,22家二级企业,6家三级企业。

  未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的有以下原因:一是企业人员由其他企业人员兼任,该企业没有实际发放工资,如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二是存在一套人马两个招牌的情况,统一在一家企业中核定工资总额,如市普东贸易有限公司和广东金曼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统一在普东公司中核定;三是由财政拨款的企业没有纳入统计范围,如市金山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二、2022 年度工资总额执行情况

  2022年,市国资委监管企业中共30家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采取核准制方式,2家三级企业由一级企业核准后报市国资委备案;32家企业的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均采取周期制管理,管理期限为1年。今年8、9月份,我委全面开展 2022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执行结果的清算工作,加强对下属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日常管理和监督,进一步推动工资总额预算管理的常态化。

  (一)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联动情况

  1、分类明确工资总额基数

  2021年落实国资国企改革,我委新组建、重组整合和由原主管部门移交给国资委管理的企业需重新明确工资总额基数。2022年度,市国资委根据国有企业发展战略和薪酬策略、年度生产经营目标和经济效益,分类明确工资总额基数。

  (1)已实行工资总额预算管理的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基数以我委上年度确定的工资总额为基数。

  (2)新组建或重组整合国有企业:按照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和实有职工人数合理确定工资总额基数,例如城建投集团、文旅投集团、潮农投公司和国源公司4家一级企业。

  (3)由原主管部门移交给国资委管理的企业:以上年度企业工资总额为基数,或者前三年工资总额的平均数为基数,例如市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等。

  2、合理调控工资总额增减幅度

  市国资委所监管企业落实了工资效益联动要求,工资总额增长与经济效益增长符合联动机制要求。对盈利的企业,按规定调控其增资幅度;对亏损的企业,调减其全年企业工资总额,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原则,使企业工资总额随经济效益按一定比例上下浮动,合理控制企业的人工成本。

  3、工资总额核定数与清算数

  2022年32家企业经我委核准或备案的工资总额预算数合计8034.47万元,工资总额最终清算数合计6905.16万元。2022年在岗职工人数合计1081人,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6.39万元,其中,职业经理人共有9人,工资水平较高,剔除职业经理人后,我委监管企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6.09万元。

  (二)工资决定机制改革取得的成效

  1、规范了职工的劳动报酬,包括工资、奖金、津补贴等在内的工资总额发放行为,有效杜绝乱放奖金、补贴等现象发生。

  2、坚持工资效益联动和激励约束对等原则,强化预算管理,合理确定国有企业年度工资总额调整幅度,建立健全与劳动力市场基本适应、与国有企业经济效益(净利润或利润总额、营业收入等)挂钩的工资决定和正常增长机制。

  3、落实按劳分配原则,以岗位价值为依据,以业绩为导向,持续深化企业内部分配制度改革,不断的调整优化企业工资收入结构,完善全员绩效考核机制,实现工资的能增能减,充分调动企业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进一步提高企业竞争能力。

  4、健全工资分配监管体制机制,加强对所监管国有企业执行工资总额预算情况的动态监控和指导,并对预算执行结果进行清算,及时查处违规发放工资、滥发工资外收入等行为。

  三、存在问题

  (一)工资总额决定机制需进一步深化改革。企业根据功能性质定位和行业特点选取与工资总额联动的主要的经济效益指标和其他联动指标,但我委监管的大部分企业只选取经济效益指标,较少选取其他联动指标。

  (二)薪酬绩效管理机制需进一步完善。我委监管企业的内部分配制度尚不完善,薪酬绩效结构需进一步优化;对二级及以下企业的考核机制不健全;企业全员绩效考核存在多偏重主观评价,少有对业绩的量化考核,绩效考核流于形式等问题。

  (三)企业员工的业务能力需进一步提高。在此次工资总额执行情况的清算过程中发现,存在个别企业未将车改补贴纳入到工资总额管理当中的现象,虽未造成超发工资总额的违规行为,但属于在工资总额之外以其他形式列支工资性支出的违规行为,已完成整改。

  四、意见建议

  下一步,我委坚持有利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有利于提高国有经济竞争力、有利于放大国有资本功能的方针,持续深化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改革,建立健全与劳动力市场基本适应、与国有企业经济效益挂钩的工资决定和正常增长机制,落实按劳分配原则,切实做好工资能增能减,充分调动国有企业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进一步激发国有企业创造力和提高市场竞争力。重点做好以下三方面工作:

  (一)继续深化改革工资决定机制。根据企业发展战略和薪酬策略、年度生产经营目标和经济效益,结合其他联动指标,综合考虑劳动生产率提高和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等情况,合理确定企业年度工资总额。

  (二)完善薪酬绩效管理机制。继续调整优化企业工资收入结构,根据企业的功能性质定位,指导企业合理确定基本工资与绩效工资的结构比例;指导一级企业做好对所属企业的经营绩效考核工作;健全公平公正、客观科学、可操作性强的全员绩效考核体系建设,强化工资分配与个人工作业绩和实际贡献紧密挂钩,合理拉开工资分配差距,切实做好工资能增能减。

  (三)落实国有企业工资分配监管职责,提高监督效能。加强对所监管国有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的动态监控和执行结果的清算,规范国有企业工资列支渠道,严格清理规范工资外收入,切实加强对国有企业超提、超发工资总额、滥发工资外收入等违规行为的惩罚力度。







附件

2022年潮州市国资委所监管国有企业工资总额信息披露


  现将本部门所监管国有企业 2022年度工资总额信息披露如下:

企业名称(全称)

当年度工资总额清算数(万元)

在岗职工年平均人数(人)

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万元)

备注

潮州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16.8

8

27.1

5名企业管理者,其中3名职业经理人

潮州市地发房产开发有限公司

59.46

20

2.97


潮州市凤电水电有限公司

1771

231

7.67


潮州海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96.12

15

6.2


潮州市振兴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105.61

9

11.72


潮州市集信档案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40.15

10

4.01


潮州市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800.58

92

8.7


潮州市天燕瓷土有限责任公司

77.8

15

4.9


潮州迎宾馆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803.72

169

4.76


潮州府城文化旅游投资有限公司

266.29

11

24.21

5名企业管理者,其中3名职业经理人

潮州市金叶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874.13

148

5.90


潮州市潮航运输有限公司

233.52

51

4.58


潮州市佳源旅游商品贸易有限公司

26.76

6

4.46


潮州智慧城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13.53

4

3.38


潮州市广济农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73.74

4

18.44

4名企业管理者,其中3名职业经理人

潮州市国源水利水电设备有限公司

31.72

16

1.98


潮州市国盈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116.17

35

3.32


潮州市国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142.79

14

10.20


潮州市凤潮货物运输有限公司

25.51

10

2.55


潮州市国瀛汽车驾驶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188.59

25

7.54


潮州市国源船艇制造有限公司

15.65

6

2.61


潮州市国源木材有限公司

8.62

4

2.16


潮州市国源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48.20

10

4.82


潮州市国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31.83

4

7.96


潮州市国源医药零售有限公司

9.92

3

3.31


潮州市奎元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187.99

25

7.52


潮州市普东贸易有限公司

56.40

16

3.53


潮州市兴华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149.93

30

4.08

工资总额中除去退休人员生活补助金额

潮州市永安陵园有限公司

77.27

9

8.59


潮州市永信陵园有限公司

137.88

22

6.27


潮州市众创旅游投资有限公司

155.47

45

3.45


潮州铁路货物联运有限公司

62.01

14

4.43


备注:

  1.应发工资总额是指企业在报告期内应支付给本企业在岗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2.在岗职工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全部职工,包括内退职工。

  3.在岗职工年平均人数为报告期内12个月平均的在岗职工人数。

  4.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报告期内应发工资总额与在岗职工年平均人数之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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