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潮州市国资委监管提示函 工作规则》的通知
潮国资[2020]05号 签发人:吴振升
关于印发《潮州市国资委监管提示函
工作规则》的通知
委属各企事业单位、委内各科室:
现将《潮州市国资委监管提示函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制定提示函工作规则是贯彻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要求,形成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的具体举措。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强化主体责任,认真做好提示函整改落实工作,进一步提高企事业单位管控水平和抗风险能力,促进实现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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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国资委
2020年3月23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2020年3月26日发
潮州市国资委监管提示函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潮州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加快形成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加大对委属企事业单位存在风险和问题警示力度,指导和督促委属企事业单位提高防范化解重大风险能力,切实做好相关整改落实工作,推动企事业单位实现高质量发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提示函是指潮州市国资委在国资监管工作中提示委属企事业单位有效应对、整改存在风险和问题的公文。
第三条 提示函主要适用于委属企事业单位发生以下情形:
(一)执行党章和党内其他法规以及国资委党委规范性文件不到位的;
(二)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国资监管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国资监管工作要求不到位或推动改革不力,可能造成资产损失或其他不良后果的;
(三)贯彻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力度不够,进度缓慢或成效欠佳的;
(四)企事业单位党的建设、改革发展、董事会运行中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较大风险隐患的;
(五)企事业单位未按规定执行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或报告情况不准确、不及时,可能对国资监管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落实出资人监管和审计、纪检监察、巡视巡察监督等整改要求可能逾期或不达标的;
(七)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第四条 市国资委在国资监管工作中发现委属企事业单位存在上述第三条所列情形的,按照相关工作程序,由各职能科室拟制提示函,报经委分管领导审定并经委主要领导审签后,统一编号,以市国资委函件形式向有关委属企事业单位印发提示函。
第五条 有关委属企事业单位收到提示函后,认真组织落实,明确相关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和职能部门的工作责任,对提示函事项进行分析研判,制定工作方案,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风险防控或整改落实工作。
第六条 对于提出的风险事项,有关委属企事业单位应当开展全面排查,准确评估风险涉及的范围、影响程度等,积极应对风险,做好企事业单位间风险隔离。
第七条 对于需要整改落实的事项,有关委属企事业单位要严格对照相关整改要求,细化整改措施,明确整改时限,切实整改落实到位。
第八条 有关委属企事业单位应当在收到提示函10个工作日内将风险防控或整改落实工作方案报送市国资委;对提示函事项持有异议的,应当正式向市国资委作出书面解释说明。
第九条 有关委属企事业单位要按照确定的工作方案,积极采取措施防控风险,落实整改要求,完善关键环节和重点领域的管控制度,优化管理流程,强化内控体系有效执行,并通过企事业单位内部审计监督检查、巡视巡察等工作,确保风险可控在控,整改工作落实落地。
第十条 对于需要长期整改落实的事项,有关委属企事业单位应当定期向市国资委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对于可能造成较大、重大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应当及时报告市国资委。
第十一条 有关委属企事业单位在提示函事项办结后,要将相关工作开展情况、具体举措、整改成效等形成专项工作报告,正式报送市国资委。
第十二条 市国资委将加强对委属企事业单位提示函事项的监督检查工作,跟踪评估整改成效,切实消除风险隐患,提升国资监管效能。
第十三条 市国资委将定期汇总分析提示函反映委属企事业单位存在的风险隐患和问题,有针对性地完善国资监管政策制度,并将典型性、普遍性、多发性和系统性问题纳入年度综合检查或专项检查范围进行抽查复核。
第十四条 市国资委对提示函事项整改不及时、不彻底或敷衍整改的委属企事业单位,进行约谈、通报;对违规经营投资造成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严肃追究责任;对涉嫌违纪违法的,及时移交有关纪检监察机构。
第十五条本规则所提委属企事业,包括委监管企事业单位。
第十六条 本规则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提示事项审批表》
2.《提示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