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2017年市国资委监管企业资产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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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属国资委监管企业:
根据市委市政府《会议纪要》(2017年37期)关于对国有企业资产全面清理,进一步盘活国有资产的有关精神和《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等有关法规,市国资委拟订了《2017年市国资委监管企业资产清理工作方案》,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此次资产清理工作,是市委市政府下达给我委2017年的一项主要工作任务,由市国资委负责统一组织实施,各有关企业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认真组织所属企业开展资产清理工作。工作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我委统计财务科联系。
联系人: 肖泽伟
联系电话:2266292 传真:2266103
市国资委
2017年7月18日
2017年市国资委监管企业资产清理工作方案
为做好国有企业资产的清理工作,核实企业的资产及财务状况,进一步盘活国有资产,现根据市委市政府《会议纪要》(2017年37期)关于对国有企业资产全面清理,进一步盘活国有资产的有关精神和《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等有关法规,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的
通过资产清理,真实、完整地摸清企业资产状况、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核实企业存量资产和实际债权债务情况,并分类实施监管,为盘活国有企业资产和推进改革提供参考依据。
二、清理范围及工作分工
本次资产清理的范围:为市国资委监管的企业。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开展资产清理工作分工如下:
(一)市国资委负责本次资产清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业务指导。市国资委直接监管的企业,由市国资委负责组织实施资产清理工作,各企业的下属单位和分支机构由该企业组织实施清理工作,并汇总后报我委。
(二)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商业企业集团总公司、旅游总公司和物资总公司管理的企业,由其主管公司负责组织实施资产清理工作,并汇总后报我委。
三、工作内容
(一)账务清理。以资产清理基准日为基准对企业的各类帐户、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以及企业内部资金往来和借款情况进行全面核对和清理,做到账账相符、账证相符、账表相符。
(二)资产清理。对企业各项资产进行全面清理、核对和查实。重点做好各类应收及预付账款、各项对外投资、账外资产的清理,以及企业有关抵押、担保等事项的核对。
(三)分门别类。根据资产清理结果和经营状况对企业进行分类,将监管企业分为正常经营企业、半停业企业和停业企业,并针对不同类型的企业分别实施监管和改革。
(四)完善制度。企业在完成资产清理工作后,要认真分析资产及财务日常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整改措施,及时健全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巩固资产清理成果,防止前清后乱。
四、资产清理基准日
本次资产清理的基准日为2016年12月31日。
五、工作步骤及时间安排
本次企业资产清理计划从2017年7月开始,全部工作预计于2017年10月结束。具体分以下几个阶段进行:
(一)前期工作准备。2017年7月15日前,拟订监管企业资产清理工作方案,设计资产清理工作表,清理企业户数等。
(二)工作动员部署。2017年7月31日前,召开资产清理工作布置会议,印发相关文件报表,对资产清理工作进行业务培训和工作动员,落实工作任务和分工责任。
(三)资产清理自查阶段。2017年8月,各企业根据资产清理工作要求,认真组织自查,对本企业的资产、债权债务进行全面的清理,对账有实无、账无实有的情况要认真清理,并登记入清理表,全面核实企业的实际资产和债权债务。企业完成资产清理自查后,要认真按要求填报资产清理工作表,并于8月31日前将资产清理工作表上报市国资委或各主管公司。各主管公司应于9月10日前将汇总后的报表和电子文档上报市国资委。
(四)资产清理结果审核和检查阶段。2017年9月,企业完成资产清理自查工作后,市国资委对各企业上报的资产清理工作报表和资料进行审核和检查,市国资委将组成资产清理工作检查组,对各企业的资产清理情况进行检查和核实,确保资产清理工作按要求完成。
(五)总结分类阶段。2017年10月,市国资委根据各企业上报的资产清理结果资料,在审核和检查核实的基础上,进行汇总分析和分类,最后将监管企业分为正常经营企业、半停业企业和停业企业三种类型,并针对不同类型的企业提出不同的监管措施和改革目标;对本次资产清理过程中发现企业在经营和资产管理存在的问题,市国资委将督促企业提出整改措施,及时整改,完善规章制度,提高经营管理和资产管理水平。
六、工作要求
此次资产清理工作,是市委市政府下达给我委2017年的一项主要工作任务,由市国资委负责统一组织实施,各有关企业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认真组织所属企业开展资产清理工作。为确保资产清理工作质量,企业应遵循以下工作要求:
(一)认真执行《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等制度规定,做到全面彻底、不重不漏、账实相符,切实摸清“家底”,保证资产清理工作结果真实、可靠。
(二)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实反映存在问题。对清理出的各项资产损失均应按有关要求取得合法证据或具有法定效力的经济鉴证材料,不得虚报、瞒报。
(三)对清理出的各项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应认真清理、分类排队、查明原因,根据企业实际情况,依据国家清产核资政策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认真研究提出处理意见。
(四)通过资产清理,核实企业的资产和债务,如实反映企业及所属单位在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对资不抵债难以持续经营的或已停业多年的,应在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依法予以合并、撤销,加快推动企业组织结构的调整,促进提高国有资本总体运营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