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2016年市国委监管企业资产清查工作的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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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市国委监管企业资产清查工作的方案
为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真实反映企业的资产及财务状况,科学评价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为深化企业改革提供参考依据,现根据市政府的指示精神和《企业国有资产法》、《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等有关规定,市国资委决定自2016年4月起,对所监管的国有企业开展资产清查工作。现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的
清查核实企业资产现状,摸清企业“家底”,并根据企业的经营和资产状况进行分类排队。通过资产清查,真实、完整地摸清企业资产状况、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核实企业存量资产和实际债权债务情况,并分类实施监管,为深化企业改革提供参考依据。
二、清查范围及工作分工
本次资产清查的范围:为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开展资产清查工作分工如下:
(一)市国资委负责本次资产清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和业务指导。市国资委直接监管的企业,由市国资委负责组织实施资产清查工作,各企业的下属单位和分支机构由该企业组织实施清查工作,并汇总后报我委。
(二)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商业企业集团总公司、旅游总公司和物资总公司管理的企业,由其主管公司负责组织实施资产清查工作,并汇总后报我委。
三、工作内容
(一)账务清理。以资产清查基准日为基准对企业的各类帐户、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以及企业内部资金往来和借款情况进行全面核对和清理,做到账账相符、账证相符、账表相符。
(二)资产清查。对企业各项资产进行全面清理、核对和查实。重点做好各类应收及预付账款、各项对外投资、账外资产的清理,以及企业有关抵押、担保等事项的核对。
(三)分门别类。根据资产清查结果和经营状况对企业进行分类,将监管企业分为正常经营企业、半关停企业和僵尸企业,并针对不同类型的企业分别实施监管和改革。
(四)完善制度。企业在完成资产清查工作后,要认真分析资产及财务日常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整改措施,及时健全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巩固资产清查成果,防止前清后乱。
四、资产清查基准日
本次资产清查的基准日为2015年12月31日。
五、工作步骤及时间安排
本次企业资产清查计划从2016年4月开始,全部工作预计于2016年10月结束。具体分以下几个阶段进行:
(一)前期工作准备。2016年4月,拟订监管企业资产清查工作方案,设计资产清查工作表,准备相关文件资料等。
(二)工作动员部署。2016年5月,召开资产清查工作布置会议,印发相关文件报表,对资产清查工作进行业务培训和工作动员,落实工作任务和分工责任。
(三)资产清查自查阶段。2016年6月至7月,各企业根据资产清查工作要求,认真组织自查,对本企业的资产、债权债务进行全面的清查,对账有实无、账无实有的情况要认真清查,并登记入清查表,全面核实企业的实际资产和债权债务。企业完成资产清查自查后,要认真按要求填报资产清查工作表,并于7月15日前将资产清查工作表上报市国资委或各主管公司。各主管公司应于7月29日前将汇总后的报表和电子文档上报市国资委。
(四)资产清查结果审核和检查阶段。2016年8月至9月,企业完成资产清查自查工作后,市国资委对各企业上报的资产清查工作报表和资料进行审核和检查,市国资委将组成资产清查工作检查组,对各企业的资产清查情况进行检查和核实,确保资产清查工作按要求完成。
(五)总结分类排队阶段。2016年10月,市国资委根据各企业上报的资产清查结果资料,在审核和检查核实的基础上,进行汇总分析,分类排队,最后将监管企业分为正常经营企业、半关停企业和僵尸企业三种类型,并针对不同类型的企业提出不同的监管措施和改革目标;对本次资产清查过程中发现企业在经营和资产管理存在的问题,市国资委将督促企业提出整改措施,及时整改,完善规章制度,提高经营管理和资产管理水平。
六、组织领导
此次资产清查工作,是市政府下达给我委2016年的一项主要工作任务,由市国资委负责统一组织实施,各有关企业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认真组织所属企业开展资产清查工作。
(一)市国资委负责工作总体部署和组织领导,并成立工作领导机构。
(二)各企业应结合自身实际情况,成立工作领导机构,并指定内部有关机构或成立临时办事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工作。
(三)各企业所属单位要按照企业总部统一部署和要求开展工作,具体实施按其财务隶属关系组织进行。
七、工作要求
为确保资产清查工作质量,企业应遵循以下工作要求:
1、认真执行《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等制度规定,做到全面彻底、不重不漏、账实相符,切实摸清“家底”,保证资产清查工作结果真实、可靠。
2、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实反映存在问题。对清查出的各项资产损失均应按有关要求取得合法证据或具有法定效力的经济鉴证材料,不得虚报、瞒报。
3、对清查出的各项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应认真清理、分类排队、查明原因,根据企业实际情况,依据国家清产核资政策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认真研究提出处理意见。
4、通过资产清查,核实企业的资产和债务,如实反映企业及所属单位在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对资不抵债难以持续经营的或已停产多年的,应在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依法予以合并、撤销和出售,加快推动企业组织结构的调整,促进提高国有资本总体运营效益。
2016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