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市属国有资产收益收缴使用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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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9-30 18:48
来源:潮州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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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市属国有资产收益收缴使用管理暂行规定

 

潮府[2007]32号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市属国有资产收益收缴使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参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广东省省属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暂行规定》、《广东省省属国有资产收益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以及尚未移交市国资委监管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持股公司(含国有控股公司,下同)等市属企业及市属国有资产收益资金的管理。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收益管理按《潮州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三条  国有资产收益收缴范围。

(一)国有产(股)权转让收益,具体包括:

1.国有独资企业产权转让净收入;

2.国有持股公司中的市属国有股权转让净收入。

(二)国有资产经营利润,具体包括:

1.国有独资企业应上缴的利润;

2.国有持股公司中市属国有股权应得的股利(红利)。

(三)市政府决定收缴的其他国有资产收益。

第四条  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的计算。

(一)应上缴的国有产(股)权转让收益的计算。

应上缴国有产(股)权转让收益=国有产(股)权转让收入-可扣除项目-应缴各项税费。

国有产(股)权转让是指国有资本转让,即国有资本的出资人有偿转让其拥有的各种形式的投资及投资所形成的收益等行为。

可扣除项目由市国资委会同市财政局根据上级有关规定核定项目和数额。

(二)应上缴的国有资产经营利润的计算。

1.国有独资企业应上缴国有资产经营利润=(公司净利润-经批准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允许抵扣的盈余公积金)×20%。

公司净利润按照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的年度报告中的净利润确定。

公式中允许抵扣的盈余公积金按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确定。

2.国有持股公司应上缴国有股权应得的股利(红利)=应得的股利(红利)×100%。

国有持股公司国有股权应得的股利(红利)按公司年度分红方案确定。

第五条  市国资委设立市属国有企业产权转让收益专户。专户按照市级预算单位银行帐户管理的有关规定,由市财政部门批准,接受市财政部门的监管和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六条  市属国有资产收益除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国有产(股)权转让收益缴入市国资委设立的专户外,其他企业国有产(股)权转让收益、市属企业国有资产经营利润等收益缴入市财政专户。

第七条  国有资产收益的收缴程序和上缴时间。

(一)国有产(股)权转让收益,由受让方按转让合同规定的付款期限直接上缴,其中市国资委监管企业缴入市国资委开设的专户,其他企业缴入市财政专户。

(二)国有资产经营利润在次年6月底前,由市国资委会同市财政局依据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的企业年度报告,下达利润收缴通知书,由企业直接缴入市财政专户;国有持股公司国有股权应得的股利(红利)在取得股利(红利)2个月内,由市属企业直接缴入市财政专户。

(三)市政府决定收缴的其他国有资产收益,按市政府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市财政每年从上年度市属国有资产收益中安排50%控制额度的专项资金,合并市国资委设立的市属国有企业产权转让收益专户资金,专项用于:

(一)按规定需由市政府支付的市属国有企业改制支出。

(二)市政府确定的其他支出。

上述资金年终如有结余,结转下年度使用。

第九条  享受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市属国有资产收益资金无偿补助的单位限于在本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依法经营、纳税的市属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持股公司。

第十条  市财政局、市国资委负责市属国有资产收益资金的管理,各司其职。

市国资委根据市属国有企业改制等的需要,综合考虑市属企业的实际情况,提出国有企业产权转让收益专户中市属国有资产收益资金使用计划,经市财政局审核后联合上报市政府审批。

第十一条  资金使用计划获批准后,市国资委会同市财政局下达资金安排计划,市财政局将资金拨到市国资委的国有企业产权转让收益专户,再由市国资委将资金拨到用款单位。

上述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十二条  市属企业上缴的国有资产收益,在经营业绩考核时视同客观因素,相应调增所有者权益和调整有关考核指标。

第十三条  市国资委会同市财政局组织对使用市属国有资产收益资金的企业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市财政局应根据有关规定,对市属国有资产收益资金使用情况开展重点绩效评价。

第十五条  使用市属国有资产收益资金的单位要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实行专帐核算、专帐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六条  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持股企业必须按本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有资产收益,逾期不缴交国有资产收益的,从逾期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征逾期费用。凡拖欠、挪用、截留及私分国有资产收益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省纪委等单位颁布的《广东省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实施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  市国资委负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收益的监缴,市财政局负责其他企业国有资产收益的监缴。

第十八条  对骗取、截留、挪用市属国有资产收益资金等行为,视情节轻重可通过通报批评、撤销项目或追回项目全部资金等方式处理,同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直接或移交有关部门追究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国资委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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