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对修订潮州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意见的公告

2025-03-14 17:51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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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征求对修订潮州市烟花爆竹
安全管理规定意见的公告

  潮公告〔2025〕3号


  潮州市人民政府2024年1月2日制定并发布了《潮州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下称《规定》),该《规定》的实施有效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止,且在实施过程中发现有个别条款需进行修正,为确保我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的准确性、连贯性,维护社会治安持续稳定,根据《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拟对该《规定》进行重新修订。现公开征求对修订《潮州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的意见和建议。欢迎社会各界专家、人士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有关意见建议请于2025年3月22日前以书面形式送:潮州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地址:潮州市湘桥区新洋路733号),或以电子文档形式发至电子邮箱:zazdxp@163.com

  联系人:蔡文彬,联系电话:13828385300,传真电话:2206358。

  潮州市公安局

  2025年3月14日

  潮州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减少安全隐患,预防火灾、爆炸等事故发生,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湘桥区、潮安区枫溪镇行政区划范围内烟花爆竹的生产、销售、储存、运输和燃放,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

  公安、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邮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以及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第四条  在本规定适用范围内,未经许可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烟花爆竹。

  除湘桥区磷溪镇、官塘镇、铁铺镇和三类物流仓储用地外,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销售和储存烟花爆竹。

  湘桥区磷溪镇、官塘镇、铁铺镇范围内,符合《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烟花爆竹经营许可的实施细则》等规定条件的,可以按照上述规定要求,申请办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上述范围内属城市建成区的,不得设立烟花爆竹储存仓库(中转库)。

  原已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且符合上款规定条件的,可依法重新申请办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第五条  应急管理部门应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潮州新区建设需要,及时修订我市烟花爆竹有关规划。

  第六条  经由我市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货主或承运者应事前向公安部门提出申请。经许可的,按公安部门指定的路线和时间通行。

  未经许可,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从外地运输烟花爆竹进入本规定适用区域。

  第七条  本规定适用范围内,除下列区域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磷溪镇除东厢堤东溪段(磷溪镇埔涵村至后洋堤村下埔洲)背水坡堤脚线至韩江水域以外的其他区域;

  (二)官塘镇;

  (三)铁铺镇。

  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事先持相关资料向公安部门提出许可申请。经许可的,按许可的品种、数量、时间、地点燃放,不得擅自变更。

  第八条  禁止携带烟花爆竹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禁止邮寄烟花爆竹,禁止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

  第九条违反本规定非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邮寄、燃放或携带烟花爆竹的,以及因此造成火灾、爆炸、人员伤亡、财物损失的,由应急管理、公安、交通、海事、邮政管理等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应急管理、公安等相关部门举报。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2025年X月X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9年12月31日。原《潮州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潮府〔2024〕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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