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告

2022-04-13 10:10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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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防范化解电动自行车交通安全风险,切实维护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电动自行车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转借、挪用、涂改、冒领或伪造电动自行车牌证。

  二、在本市区域内,对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的电动自行车,实行注册登记,发放牌证。

  三、已注册登记的违标电动自行车在过渡期(2019年7月22日至2022年4月15日)结束后不得继续上路行驶。

  四、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电动自行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应当靠车行道右侧行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严禁占用机动车道或人行道行驶、逆向行驶、超速行驶、醉酒驾驶。

  (二)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驾驶人须在16周岁以上,且没有妨碍安全驾驶的身体缺陷、疾病。

  (三)电动自行车在城市市区道路上不得载人,但安装有固定安全座椅的,可以附载一名身高1.2米以下儿童。在其他道路上载人不得超过一人。

  (四)电动自行车应当按信号灯指示通行。遇停止信号时,应当依次停在路口停止线以外;严禁闯红灯、遇停止信号停在停止线以内或路口内、转弯或掉头时不按规定通行。

  (五)驾乘电动自行车时均应当佩戴安全头盔。

  (六)悬挂号牌并保持清晰、完整,携带电动自行车行驶证;不得故意遮挡、污损号牌。

  (七)不得驾驶拼装或者非法加装、改装的电动自行车。

  (八)驾驶电动自行车横过机动车道时要下车推行。

  五、电动自行车应当在停车场、划定的停车区域等规定地点停放;在未设停放地点停放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或影响市容环境。

  六、驾乘电动自行车行驶中遇公安机关检查时,驾乘人员应当主动配合、停车接受检查,严禁冲关闯卡拒绝公安机关盘查、检查。

  七、电动自行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电动自行车。

  八、对未悬挂号牌、未能提供合法来源、具有被盗抢嫌疑的电动自行车,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扣留。

  九、租赁自行车经营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包含但不局限于为租赁自行车设置载人自动断电、头盔随车租还和定点还车等功能;落实专人负责租赁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交通违法劝阻,清理违规停放、存在安全隐患或技术故障的车辆。

  十、全市各级机关、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要模范带头执行电动自行车登记注册和驾驶电动自行车佩戴安全头盔的规定,教育引导本单位工作人员争当文明交通先行者。

  十一、全市各级机关、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和学校要严格出入管理,对电动自行车未安装号牌的,禁止进出单位办公区。

  十二、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潮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2022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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