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新修订《潮州市城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公告

2021-03-02 15:47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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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新修订《潮州市城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公告

潮公告〔2021〕1号

  潮州市人民政府于2015年12月21日制定的《潮州市城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下称《规定》)于2020年12月31日有效期满。根据市府办《关于要求延续我区磷溪镇、官塘镇、铁铺镇烟花爆竹零售店期限的批复》精神,我局牵头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业务单位对《规定》部分内容进行重新修订。现公开征求对修订后的《潮州市城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和建议。欢迎社会各界专家、人士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有关意见建议请于2021年3月12日前以书面形式送我局(具体送潮州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地址:潮州市湘桥区新洋路733号),或以电子文档形式发至电子邮箱:zazdxp@163.com

  联系人:刘裕深,联系电话:13502628011,传真电话:2206358。 

  附件:潮州市城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潮州市公安局

2021年3月1日


潮州市城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减少安全隐患,预防火灾、爆炸等事故发生,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湘桥区、枫溪区行政区划范围内烟花爆竹的生产、销售、储存、运输和燃放,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

  公安、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邮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以及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第四条 在本规定适用范围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烟花爆竹。

  除湘桥区磷溪镇、官塘镇、铁铺镇外,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销售和储存烟花爆竹。

  湘桥区磷溪镇、官塘镇、铁铺镇范围内属于城市建成区的不得设立烟花爆竹批发储存库;原已取得经营许可证的烟花爆竹批发(仓储)企业不在城市建成区内的,符合安全条件和布点规划的可依据原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细则>的通知》(粤安监(2014)44号)的文件要求,重新申请办理《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原已取得经营许可证的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在本规定有效期内,符合许可条件的可继续经营。

  应急管理部门应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潮州新区建设需要,及时修订我市烟花爆竹有关规划,并按程序报请有权机关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经由我市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货主或承运者应事前向公安部门提出申请。经许可的,按公安部门指定的路线和时间通行。

  未经许可,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从外地运输、携带烟花爆竹进入本规定适用区域。

  第七条  除湘桥区磷溪镇、官塘镇、铁铺镇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事先持相关资料向公安部门提出许可申请。经许可的,按许可的品种、数量、时间、地点燃放,不得擅自变更。

  第八条 禁止携带烟花爆竹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禁止邮寄烟花爆竹,禁止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

  第九条 违反本规定非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邮寄、燃放或携带烟花爆竹的,以及因此造成火灾、爆炸、人员伤亡、财物损失的,由应急管理、公安、交通、海事、邮政管理等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应急管理、公安等相关部门举报。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XX月XX日。原《潮州市城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潮府〔2015〕5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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