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公安局关于严厉打击涉野生动物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2020-03-10 11:25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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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公安局关于严厉打击涉野生动物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依法严厉打击非法“捕、养、售、运、食”野生动物等违法犯罪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市场监管总局、农业农村部、国家林草局《关于禁止野生动物交易的公告》以及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依法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国家及我省疫情防控有关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依法严厉打击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从重追究刑事责任。

  二、依法严厉打击非法狩猎行为。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从重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移交野生动物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

  三、依法严厉打击非法收购、运输、出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非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其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包括开办交易场所、进行网络销售、加工食品出售等),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从重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予以从重处罚。

  四、依法严厉打击走私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从重追究刑事责任。

  五、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为了食用或者其他目的而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从重追究刑事责任。

  六、依法严厉打击购买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以及食用野生动物的行为。购买非法狩猎所捕获的野生动物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从重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予以从重处罚。

  拒不执行疫情防控有关决定、命令,食用野生动物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从重处罚。

  七、依法严厉打击为非法出售、购买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提供交易服务的行为。为非法出售、购买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提供交易服务的(包括提供交易场所、网络平台、发布广告、加工服务等),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从重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予以从重处罚。

  八、依法严厉打击非法处置因防疫、检疫需要被依法处理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非法处置因防疫、检疫需要已经被有关部门依法处理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从重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从重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九、依法严厉打击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颁发的野生动物有关公文、证件的行为。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颁发的野生动物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特许猎捕证、驯养繁殖许可证等公文、证件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从重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予以从重处罚。

  请广大群众积极向公安机关或拨打110报警电话举报涉野生动物违法犯罪有关线索,共同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和生物安全。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告。


潮州市公安局

2020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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