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再次征求对《潮州市市区禁止生产储存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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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减少安全隐患,预防和避免火灾、爆炸等事故的发生,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我局代拟了《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内禁止生产储存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征求意见稿)》,拟报请市政府颁布实施。2013年12月,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磷溪、官塘、铁铺三镇并入湘桥区管辖范围的决定,我局对原送审的《潮州市市区内禁止生产储存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送审稿)》进行再次修改。根据《潮州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公众参与办法(试行)》(潮府〔2011〕19号)的规定,现公开征求对修改后的《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内禁止生产储存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和建议,欢迎社会各界专家、人士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具体意见请于2014年1月26日前以书面形式送交我局(潮州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地址:潮州市湘桥区新洋路733号)或以电子文档的形式发送至电子邮箱:chaozhouqq@163.com。
联系人:邱元生
联系电话:13502556662
潮州市公安局
2014年1月17日
附:《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内禁止生产储存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征求意见稿)》
潮州市市区禁止生产储存
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减少安全隐患,预防和避免火灾、爆炸等事故的发生,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市区是指湘桥区(磷溪镇、官塘镇和铁铺镇除外)、枫溪区行政区划范围。
本规定由市公安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街道(镇)和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协助贯彻实施本规定。
第三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公安、安监、质量技术监督、工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以及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第四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市区范围内生产、储存和销售烟花爆竹。
第五条 未经公安部门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在市区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
重大节日或庆祝、庆典活动需燃放烟花爆竹的,主办单位应事先持相关资料向公安部门提出许可申请。经许可的,按许可的品种、数量、时间、地点燃放,不得擅自变更。
第六条 需经我市市区转运烟花爆竹的,货主或承运者必须提前向公安部门申请,经许可的,按公安部门指定的路线和时间通行。
未经许可,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从外地运输、携带烟花爆竹进入市区。
第七条 禁止携带烟花爆竹乘坐车、船等公共交通工具;禁止在托运行李和邮寄包裹时夹带烟花爆竹。
第八条 违反本规定非法生产、储存、销售、燃放、运输或携带烟花爆竹的,分别由安监、公安、交通、海事、邮政等部门依法处理。造成火灾、爆炸事故、人员伤亡、财物损失的,由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能依法处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安监、公安等相关部门举报。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开展社会宣传活动,教育公民遵守本规定。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做好本规定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市政府原颁布的《潮州市市区内禁止生产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潮府〔2003〕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