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潮州市公安局关于禁止重型汽车进入市城区部分区域通行的通告》的政策解读

2025-04-29 17:03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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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潮州市公安局关于禁止重型汽车进入市城区部分区域通行的通告

  我局发布了规范性文件《潮州市公安局关于禁止重型汽车进入市城区部分区域通行的通告》(潮公告〔2025〕5号)。根据《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4〕32号)有关要求,就文件制定有关事宜作解读如下:

  一、文件的制定背景说明

  2024年底凤凰大桥已正式通车,原《关于限时禁止部分大型车辆通行的通告》(潮公告〔2022〕5号)中规定的大型汽车通行线路设置已不再科学。为进一步优化市城区交通通行秩序,预防遏制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潮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在开展了充分的评估论证后,认为重新制定出台对重型汽车通行市区道路实施交通管制的通告是十分必要的。

  二、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三)《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三、文件的制定程序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国家、省有关规定,市公安局在综合考虑我市的实际出行情况,将我市市区党政机关、部队、学校、医院、住宅小区相对集中的,重型车辆通行安全隐患较大的2个主要区域和3条桥梁采取禁止重型车辆通行的措施,草拟了《潮州市公安局关于禁止重型汽车进入市城区部分区域通行的通告》,并于2024年4月征求湘桥区人民政府、潮安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意见,同时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后因收到社会群众很多修改意见,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又多次组织相关业务部门到现场实地调研,一次又一次重新细化调整通行路线及时间,于2024年11月8日再次发布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终于获得社会公众的认可,没有收到一条反对意见。后经我局法制支队合法性审查和局党委会讨论通过,形成《潮州市公安局关于禁止重型汽车进入市城区部分区域通行的通告(送审稿)》,并按程序提交市司法局审核。经市司法局对该通告合法性审核后,市公安局于2025年4月23日正式向社会发布。

  四、主要内容说明

  《潮州市公安局关于禁止重型汽车进入市城区部分区域通行的通告》中所指的车辆类型参照《机动车规格分类》(详见附件),该通告共有六方面内容,具体为:

  (一)重型汽车禁行的区域范围。

  (二)重型汽车过往市城区可选择的路线。

  (三)重型汽车确需在禁限行区域、路段通行的,如何申请。

  (四)对属于重型专项作业车辆作进一步明确。

  (五)明确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公安交警部门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从严处罚。

  (六)明确《潮州市公安局关于禁止重型汽车进入市城区部分区域通行的通告》的具体实施时间及原《关于限时禁止部分大型车辆通行的通告》(潮公告〔2022〕5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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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机动车规格分类

分 类

说  明c

汽车

载客汽车a

大型

车长大于或等于6000mm或者乘坐人数大于或等于20人的载客汽车

中型

车长小于6000mm且乘坐人数为10~19人的载客汽车

小型

车长小于6000mm且乘坐人数小于或等于9人的载客汽车,但不包括微型载客汽车

微型

车长小于或等于3500mm且内燃机气缸总排量小于或等于 1000 mL (对纯电动汽车为驱动电机总峰值功率小于或等于15kW)的载客汽车

载货汽车

重型

总质量大于或等于 12000kg 的载货汽车

中型

车长大于或等于6000mm 的载货汽车,或者总质量大于或等于4500kg且小于 12000kg 的载货汽车;但不包括重型载货汽车和低速货车

轻型

车长小于6000mm 且总质量小于4500kg的载货汽车,但不包括微型载货汽车和低速汽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的总称)

微型

车长小于或等于 3500mm 且总质量小于或等于 1800kg 的载货汽车,但不包括低速汽车

三轮

(三轮汽车)

以柴油机为动力,最大设计车速小于或等于50km/h,总质量小于或等于2000kg,长小于或等于4600mm,宽小于或等于1600mm,高小于或等于2000mm,具有三个车轮的货车。其中,采用方向盘转向、由传动轴传递动力、有驾驶室且驾驶人座椅后有物品放置空间的,总质量小于或等于3000kg,车长小于或等于5200mm,宽小于或等于1800mm,高小于或等于2200mm。三轮汽车不应具有专项作业的功能

低速

(低速货车)

以柴油机为动力,最大设计车速小于70km/h,总质量小于或等于4500kg,长小于或等于6000mm,宽小于或等于2000mm,高小于或等于2500mm,具有四个车轮的货车。低速货车不应具有专项作业的功能

专项作业车

专项作业车是指装置有专用设备或器具,在设计和制造上用于工程专项(包括卫生医疗)作业的汽车,如汽车起重机、消防车、混凝土泵车、清障车、高空作业车、扫路车、吸污车、钻机车、仪器车、检测车、监测车、电源车、通信车、电视车、采血车、医疗车、体检医疗车等,但不包括装置有专用设备或器具而座位数(包括驾驶人座位)超过9个的汽车(消防车除外)。专项作业车的规格分为重型、中型、轻型、微型,具体按照载货汽车的相关规定确定

有轨电车

有轨电车的规格按照载客汽车的相关规定确定

摩托车

普通

最大设计车速大于50km/h或者内燃机气缸总排量大于50mL或者电机额定功率总和大于4kW 的摩托车

轻便

最大设计车速小于或等于50km/h,且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之一的摩托车:1)若使用内燃机驱动,内燃机气缸总排量小于或等于50mL;2)若使用电驱动,电机额定功率总和小于或等于4kW

挂车

b

重型

总质量大于或等于 12000kg 的挂车

中型

总质量大于或等于 4500kg 且小于 12000kg 的挂车

轻型

总质量大于或等于750kg且小于 4500kg 的挂车

微型

总质量小于750kg的挂车

  a 对《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记载的乘坐人数为区间的国产载客汽车(包括以载运人员为主要目的的专用汽车),以《公告》上记载的乘坐人数上限确定其规格;对进口载客汽车,按实际核定的乘坐人数确定其规格。乘坐人数包括驾驶人。

  b 不适用于设计和制造上需由拖拉机牵引的挂车。

  c 机动车实车的车长与《公告》或者其他技术资料记载的机动车车长的公差符合相关管理规定且不超限时,以《公告》或者其他技术资料记载的机动车车长确定其规格。


潮州市公安局    

2025年4月29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