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互联网站备案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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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6-06 16:48
来源:潮州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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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各互联网接入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管理工作,根据《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互联单位、接入单位、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包括跨省、自治区、直辖区联网的单位和所属的分支机构),应当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定的受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请广大联网单位管理人员于2016年7月31日自行登陆全国公安机关互联网站安全管理服务平台:www.beian.gov.cn进行备案(咨询请电:0768-2276155)。对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不履行备案职责的,公安机关将给予警告或停机整顿不超过6个月的处罚。

特此通知

 

 

潮州市公安局

2016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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