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首例:不验货致承运涉毒物品 ,一物流公司被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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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09 01:22
来源:本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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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潮安公安分局禁毒大队联合庵北派出所查获1宗未建立健全禁毒安全保障制度导致承运毒品的案件,并依法对涉案物流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30万元。

5月17日下午,汕头澄海警方侦破一宗涉嫌贩毒犯罪案件。经查,犯罪嫌疑人于当天下午,驾驶汽车从汕头市澄海区运载已包装好的国家管制第二类精神药品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液2件(共598瓶)到潮安区庵埠镇的一物流有限公司进行托运。根据线索,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禁毒大队、庵北派出所迅速协助汕头澄海警方到庵埠镇该物流有限公司仓库内进行检查,并查获犯罪嫌疑人已托运未寄出的国家管制第二类精神药品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液2件(共598瓶)。

经查,该物流有限公司业务员在没有对托运人所托运的物品进行开箱验视和X光机检查,且在未核实托运人本人具体身份信息和所托运的物品是否属于违禁品的情况下,承运所托运的上述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液2件(共598瓶)。

目前,潮安警方根据《广东省禁毒条例》相关规定,已对所涉案物流公司进行罚款处理,并责令其立即整改。

广东省禁毒条例

第二十六条 物流、邮政、快递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禁毒安全保障制度,按照国家规定配备安全检查设备,防止托运、寄递毒品或者非法托运、寄递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易制毒化学品。物流、邮政、快递企业禁毒安全保障制度应当包含从业人员禁毒培训和安全教育、收寄验视、信息登记和保存等方面内容。公安机关应当会同邮政、交通等行业主管部门对物流、邮政、快递企业管理人员、收派件人员、分拣人员等从业人员进行禁毒培训和安全教育。

第五十四条 物流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未建立健全或者未严格执行禁毒安全保障制度的,责令改正;导致承运毒品的,由公安机关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邮政、快递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未建立健全或者未严格执行禁毒安全保障制度的,责令改正;导致收寄毒品的,对邮政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对快递企业,邮政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其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物流、邮政、快递企业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泄露寄件人和收件人的姓名、地址、联系方式、托运或者寄递物品的名称、数量等信息以及身份证件记载的个人信息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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