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潮州市城镇管道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工作落实的通知

2023-12-29 09:28
来源:本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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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城镇燃气经营企业: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潮州市城镇管道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潮发改价格〔2023〕211号)(附件1)已正式印发。为全面做好我市城镇管道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工作落实,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联动基期:2023年12月16日

  二、销售价格及联动周期

  (一)居民用气

  1.销售价格:我市城镇管道天然气居民销售价格采用三级阶梯气价:第一档为360立方米以下/年(含),销售价格为3.45元/立方米;第二档为360(不含)-540(含)立方米/年,销售价格为4.14元/立方米;第三档为540(不含)立方米以上,销售价格为5.175元/立方米。

  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单次上调幅度控制在0.5元/m³以内,下调幅度不限。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社会福利机构生活、宗教场所生活用气、城乡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服务设施用气以及监狱监房生活用气价格,对应城乡居民住宅用气第一档、第二档销售价格平均水平执行。

  2.配气价格:0.56元/立方米

  3.联动周期:半年

  (二)非居民用气

  1.基准价格:4.24元/立方米

  2.配气价格:0.66元/立方米

  3.联动周期:1个季度

  非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以基准价为参照,在上浮20%、下浮不限的范围内确定,综合购销差价控制在允许的配气价格范围内。

  三、注意事项

  (一)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城镇管道燃气企业应积极开展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政策宣传解读,严格落实价格公示。通过公众号、短信等方式广泛告知用户,提高众和用气企业对价格调整的了解和认知,及时回应群众关切。

  (二)严格落实优惠措施。各城镇管道燃气企业应严格执行城镇管道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让利措施,落实兑现相关优惠措施,保障群众权益。贯彻实施《潮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降低工业企业用气成本若干措施的通知》(潮府办函〔2023〕8号)关于分类实施配气价格优惠措施的要求,推动生产要素流向优质企业,优化营商环境。

  (三)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各城镇管道燃气企业应严格规范购销凭证,落实专人每月定期报送购销信息。市发展改革局根据各城镇燃气企业的报送资料,组织开展台账抽查工作。对填报不实、弄虚作假的,视情况报送行业行政管理部门、市监部门或税务部门,并列入价格监测重点关注名单。

  本通知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即从1月1日起的用气量(2月1日起抄见气量)执行本通知价格。此前我市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销售价格和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附件:潮发改价格〔2023〕211号关于印发《潮州市城镇管道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pdf



潮州市发展和改革局

2023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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