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古城区餐饮业服务业规范价格行为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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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18 00:09
来源:本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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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营造古城区和谐的市场消费环境,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等法律规章,现就规范价格行为告知如下:

一、经营者要自觉遵守法律法规,遵循公平、公正、合法、诚实、信用原则,自觉维护餐饮、酒店、零售商品价格秩序。

二、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应当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餐饮服务场所(或餐饮小食店)的菜单和电子显示屏等有形载体所标示的菜品价格及收费标准应当符合明码标价的要求,字体大小清晰醒目,菜品单价和相关服务收费标准一律用阿拉伯数字标明人民币金额;零售商品必须使用价格主管部门监制的商品标价签,完整标明品名、产地、计价单位、零售价格等主要内容,要做到一品种一标价签。

三、经营者要诚信经营,合法合理运用定价权,自觉规范价格行为,不得以虚构原价、先提价后打折、不履行价格承诺、虚假降价、虚假折扣等欺诈行为进行促销;不得使用欺骗性或误导性的语言、文字、计量单位等诱导消费者进行交易;不得有强制代收任何费用以及其他乱加价、乱收费行为。

四、各餐饮行业经营者要重点防止出现下列价格违法行为:

(一)利用模糊标价、虚假标价、虚假促销宣传以及两套菜谱、以次充好、短斤少两、低标高结等形式进行价格欺诈;

(二)采取特价菜、打折等方式开展促销活动有限定条件或附加条件的,未事先明示或告知消费者相关条件,诱导消费;

(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牟取暴利;

(四)采取抬高等级变相提高菜品价格和收费标准。

五、各旅馆、酒店、民宿行业经营者要重点防止出现下列价格违法行为:

(一)对客房价格恶意炒作,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

(二)捏造或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价格过高上涨;

(三)利用市场供需不平衡的情况,额外收取费用,变相抬高价格,降低服务质量,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

(四)未对房价外的收费商品或服务在显眼位置标示收费价格;

(五)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住宿。

市、区价格主管部门将依法对不按规定明码标价,哄抬价格、串通涨价、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行为进行严肃查处,严厉打击,对发现的典型案件予以曝光。希望相关行业经营者自觉规范价格行为,接受社会的监督;广大消费者若发现有价格违法行为,请保存好票据凭证等证据资料并及时拨打12345、12358价格举报电话进行投诉举报。

                       

 

  2018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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