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发改价函〔2017〕237号
市经信局、公安局、水务局、农业局、知识产权局、海洋渔业局,各县(区)发展改革局、财政局:
现将《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粤发改价格函〔2017〕342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潮州市发展和改革局 潮州市财政局
2017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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