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关于价格调节基金申报、缴纳有关事项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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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8-12 17:27
来源:市发改局(物价局粮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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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法规审[2011]4号

潮州市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关于价格调节基金申报、缴纳有关事项的通告
 
潮发改价〔2011〕261号

根据市人民政府颁发的《潮州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潮府[2011]32号),我市从2011年8月起向社会征收价格调节基金。现将我市价格调节基金申报、缴纳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缴纳义务人:本市行政区域内符合《潮州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发电、房地产、建筑安装、金融保险等四类企业。
二、申报时间:缴纳义务人应自2011年9月份起于每月10日前申报上月应缴基金数额。
三、申报程序:缴纳义务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市、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申报上月应缴纳价格调节基金数额。中央、省属驻潮及市属企业和湘桥区、枫溪区属企业径向市行政服务中心市发改局服务窗口申报,潮安县属企业向潮安县发改局申报,饶平县属企业向饶平县物价局申报。逾期未申报或者不按要求提交申报材料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将根据有关财务资料核算应缴数额,由地税部门按照核算应缴数额征收价格调节基金。
四、缴纳时间:价格调节基金按月缴纳,缴纳义务人应于每月25日前到主管地方税务部门缴纳。
逾期缴纳的将按《潮州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五、联系电话:
市发展和改革(物价)局价格管理科:2219329
市财政局综合规划科:2396312
市地税局规费管理科:2395318
特此通告。

 

 


潮州市发展和改革局  潮州市财政局  潮州市地方税务局

二○一一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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