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潮州市市直及湘桥区义务教育阶段校内课后服务收费标准的公告
为做好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课后服务工作,规范课后服务收费行为,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中办发〔2021〕40号)、《广东省教育厅等四部门关于做好义务教育阶段课后服务收费及经费保障工作的通知》(粤教基〔2022〕18号)、《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阶段校内课后服务有关工作的通知》(粤教基函〔2023〕30号)和《广东省教育厅等四部门转发教育部办公厅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课后服务有关工作的通知》(粤教基函〔2024〕1号)等文件精神,经综合考虑试行标准执行情况、成本调查及周边市收费标准,拟制定我市市直及湘桥区义务教育阶段校内课后服务收费事项如下:
一、实施范围
市直及湘桥区所有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含全寄宿制学校)在读且有校内课后服务需求的学生。
二、定价原则
(一)公益非营利原则。学校课后服务要坚持公益非营利原则,所需经费通过财政补贴和收取服务性收费、代收费相结合的方式解决。对经济困难家庭学生参加课后服务,应参照学生资助政策予以减免。
(二)坚持成本补偿原则。课后服务收费标准综合考虑服务成本、财政补贴、经济发展水平和家长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制定课后服务收费标准。
(三)自愿参与原则。学校在提供课后服务时,应当提前公示服务内容、时间、收费标准,事先征求家长意见,并告知服务事项,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要求学生参加课后服务并收费。
三、收费标准
市直及湘桥区义务教育阶段校内课后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每生每课时不超过1.50元,每生每学期最高不得超过300元。若财政有专项补贴标准,须扣除财政专项补贴标准部分后收取。
其他课后服务管理事项严格按照《广东省教育厅等四部门关于做好义务教育阶段课后服务收费及经费保障工作的通知》(粤教基〔2022〕18号)、《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阶段校内课后服务有关工作的通知》(粤教基函〔2023〕30号)和《广东省教育厅等四部门转发教育部办公厅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课后服务有关工作的通知》(粤教基函〔2024〕1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四、执行时间
市直及湘桥区义务教育阶段校内课后服务收费拟从文件印发之日起执行。执行期间如遇国家和省相关政策调整,按照新政策执行。
现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意见和建议请于2024年2月3日前书面送达:潮州市发展改革局价格科(地址:潮州市机关大院一号楼528号房,电话/传真:2219329。
潮州市发展和改革局
2024年1月30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