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潮州市城区自来水价格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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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1-10 01:32
来源:本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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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发改价〔2016〕367号

 

市自来水总公司:
        根据《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水利厅关于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5]847号)要求,自2015年12月31日起全省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已经调整。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我市城区自来水价格作相应调整,市自来水总公司各类计量水价均上调0.10元/吨,调整后具体标准如下:
        一、居民生活用水计量水价
        第一级:1.70元/立方米
        第二级:2.50元/立方米
        第三级:3.30元/立方米
        二、非居民用水计量水价2.60元/立方米
        三、特种用水计量水价5.10元/立方米
        四、趸售用水计量水价1.59元/立方米
        五、环卫、绿化用水计量水价调整为0.95元/立方米;消防用水计量水价调整为1.95元/立方米
        六、物业小区二次供水价格。市自来水总公司供物业小区二次供水总表计量水价按1.70元/立方米;物业小区内物业公司对二次供水住户的居民生活用水到户结算价中计量水价调整为2.05元/立方米计算,暂不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
        其他相关政策按潮发改价〔2014〕120号文件执行。
         执行时间:本方案自2017年1月1日起实际用水量实施。


2016年12月30日

 

 


抄送:市委办、市人大办、市政府办、市政协办,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经信局、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水务局、市城市综合管理局、市自来水总公司,潮安区人民政府、湘桥区人民政府、枫溪区管委会,各县、区发改局。
潮州市发展和改革局
2016年12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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