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整治“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专项行动的公告

2014-05-21 23:47
来源:本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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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监察厅《关于印发〈整治“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发改稽察[2014]204号)的要求,市发改局会同市监察局牵头研究制订了《潮州市整治“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专项行动工作方案》(见附件),并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公告,欢迎社会各界人士积极参与和监督,举报电话(市发改局电话:2350743;市监察局电话:2281419)。

 

 

 

 

 

 

 

附件:潮州市整治“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附件:

 

潮州市整治“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

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根据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监察厅《关于印发〈整治“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发改稽察[2014]204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  整治原则

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自上而下、分级负责,实事求是、依法依规,严肃纪律、防止回潮,开门整治、明确重点。

二、  整治任务

    依据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主要对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违背科学发展、盲目铺摊子上项目的行为,制造假情况、假数字、假典型、虚报工作业绩的问题进行重点整治,建立健全政府投资项目全程监管长效机制,从源头上遏制“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

(一)不以人为本、群众反映强烈的财政性工程或事项。  

1.以突出政府或领导者个人“形象”、“业绩”,不以服务本地大多数人的公共利益为目的,违背社会公众意愿、有损公平正义、公众负面意见较大的工程或事项;

2.群众向当地纪检监察部门、审计部门、信访部门和媒体反映问题较多,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多次提出,特别是人大建议案或人大常委会决议建议整改而未改的工程性行为和现象;用财政资金举办各类华而无实的仪式等与中央八项规定不符的行为和现象。

(二)急功近利,不按规定履行程序的财政性工程或事项。

1.未按规定经集体决策,临时动议进行建设的工程,如未作可行性研究、未纳入规划范围,立项后未办理相关手续,或需动用财政资金而未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等;

2.项目规划建设不符合城市总体规划要求,或未经法定程序,随意修改城市总体规划;没有明确正当理由,因政府换届而停止实施上届政府已有规划的行为等;

3.未按规定听取相关专家或群众意见的;

4.项目建成后存在严重“闲置”、“空置”和“荒置”,造成财政资金大量浪费的。

(三)好大喜功、超过地方或部门财政承受能力的财政性工程或事项。

1.超标准进行设计和建设,随意变更设计、标准、扩大范围、铺大摊子,调整概算超过工程项目概算10%以上且未按规定程序调整的;

2.因临时增加工程项目支出,未按法定程序随意更改年度财政预算并造成不良后果的;

3.工程项目开工建设后,资金不落实、不到位,形成“豆腐渣工程”或“烂尾工程”的;

4.挪用工程项目的财政性建设资金后重新通过借贷款等形式筹集该工程建设资金,增加政府债务,政府债务率(年末债务余额与当年政府综合财力的比率)超过150%或逾期债务率(年末逾期债务余额占年末债务余额的比重)超过20%的。

(四)在GDP、工业增加值、固定资产投资、社会消费零售总额、常住人口、能源消耗、环保等主要指标数据上弄虚作假。

1.统计调查对象造假。将没有达到标准、不存在或已经搬迁、注销的企业(项目)纳入统计名录库,或者申请入库时在申报资料上弄虚作假、伪造虚假统计调查对象等。

2.授意或强令虚、瞒、伪、篡统计资料。违反统计法律法规规定采取各种统计数据造假行为。

3.使用、公布未经核准的数据。非法公开、使用未经核准或公布的统计数据。

(五)制造假情况、假典型、假业绩。在工程项目申请配套补助资金上造假,向上级套取资金;用假数据、假情况树立某项工作或某个方面的典型,在汇报材料、新闻媒体上做文章,制造名不副实的政绩,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等。

三、工作机制

成立潮州市整治“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主要领导同志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市政府秘书长、分管副秘书长以及市发展和改革局、监察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计局、统计局、财政局、城乡规划局等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展和改革局,主任由市发展和改革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市发展和改革局、监察局有关领导担任,具体工作由市发展和改革局、监察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计局、统计局、财政局、城乡规划局等单位配合。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市直各单位要明确专门的工作机制,抓好专项整治工作的落实。

四、实施步骤

(一)开展自查自纠(2014年4月至6月)

一是将省的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在潮州市人民政府公众网公布并设立网页专栏,同时设立举报电话(市发展和改革局电话:2350743;市监察局电话:2281419)。

二是通过查阅资料、召开座谈会、设立意见箱、发放调查问卷以及新闻媒体等方式,广泛听取意见,查摆本县区、本部门“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的行为和现象。

三是建立重点整治事项台账,包括需整治问题事项、整改措施、责任人、主办部门或单位、完成时限等。

四是对本县区、本部门的“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行为和现象认真整改。

2014年6月10日前,各县区、各部门要将自查自纠情况报送市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没有此项情况的单位请在5月底前书面函复。

(二)做好重点督查(2014年6月至7月)

市将组织2个督查组分赴各县区和市直各部门进行督查,分别由市发展和改革局、监察局牵头,同时做好迎接省督查组的督查准备,配合省进行重点督查工作。

(三)抓好整改落实(2014年8月至9月)

针对自查和督查发现的问题,各单位要进行认真梳理,深入剖析产生问题的原因,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和措施,边改边立;对未按期整改的项目,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对不进行认真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严肃查处,并追究相关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健全规章制度(2014年10月至11月)

各单位要在自查和重点督查以及边查边改的基础上,完成整治“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的建章立制计划。包括:1.完善整治事项台账,明确改进事项进展情况;2.明确需要废除、修订、制订的制度;3.整治事项台账和建章立制计划要向社会公开。要于2014年10月底前,将建章立制计划报送市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要做好应对省抽查建章立制情况的准备工作。

五、具体工作要求

市直各单位、各开发区管委会要高度重视,认真抓好本单位、本系统(含所属财政拨款事业单位)的整治工作,形成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的工作机制;要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并抓好整改落实,完成建章立制计划,并按各阶段时间节点要求及时报送相关情况材料。

各县区要认真组织好本辖区(含所属乡镇)“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专项整治工作,结合实际制订具体行动方案,于5月20日前报市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并按各阶段时间节点要求报送相关情况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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