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科技信贷风险准备金管理办法》解读
为规范潮州市科技信贷风险准备金(以下简称“风险准备金”)的管理,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组织对《潮州市科技信贷风险准备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并于2021年9月28日印发之日起开始执行。
一、制定背景
2017年,我市制订出台了《潮州市科技信贷风险准备金管理办法》(潮科〔2017〕70号),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因此,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19〕1号)、《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措施》(潮府〔2019〕1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对《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
二、制定依据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19〕1号)、《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措施》(潮府〔2019〕10号)等有关规定,修订了《管理办法》。
三、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二十七条。有关修订情况主要如下:
(一)《管理办法》第十四、十五条,对风险准备金适用范围进行修订,将业务范围及适应范围由原来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调整为高新技术企业:风险准备金适用于在潮州市登记注册并依法纳税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资格的企业。
(二)《管理办法》第十六条,新增明确贷款项目期限:风险准备金单笔贷款项目贷款期限最长1年。
(三)《管理办法》第十九条,新增明确风险准备金贷款项目实行风险共担机制、代偿比例及最高额度:风险准备金贷款项目实行风险共担机制,单个不良贷款项目损失的本金部分,按合作银行50%、风险准备金50%的比例承担。风险准备金对单个准入企业承担的贷款风险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超出部分由合作银行自行承担风险。
(四)《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新增明确借款人在风险准备金代偿后仍有义务向合作银行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并要求合作银行应积极、尽责开展追偿,及追偿后的相关处理方式。
(五)《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新增要求合作银行应于每年1月底前向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报送上一年度风险准备金贷款项目审查、发放和管理情况,并提出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可根据实际情况,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对风险准备金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和检查,并按规定进行绩效评价。
(六)《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新增恶意到期不还款单位的处理方式。
(七)《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原办法《潮州市科技信贷风险准备金管理办法》(潮科〔2017〕70号)同时废止。
四、主要特点
《管理办法》经修订后,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围绕科技创新中心工作,集中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将业务范围及适应范围由原来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调整为集中支持高新技术企业申请科技信贷。
(二)融合了社会各界的广泛意见,项目管理过程更加系统、规范、全面。《管理办法》按照规范性文件的起草规定,先后征求了市科技局及市财政局有关科室、市县有关政府部门、金融机构、法律顾问意见,并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充分体现了社会各界的需求,促进信贷风险准备金管理工作科学化、系统化。